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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5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7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社團法人臺北醫學大學醫學系校友暨醫友會法定代理人 林志郎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台灣臺北醫學大學校友總會法定代理人 杜元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3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之先位聲明:確認被告於106年12月17日召開第十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下稱系爭會議)之所有決議(下稱系爭決議)均不成立;備位聲明:確認被告召開系爭會議之案題四選舉理監事會議決議(下稱系爭選舉決議)無效。核上訴人就先位聲明與備位聲明判決所得受之利益相同,備位聲明不另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本件核屬財產權訴訟,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而視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而本件上訴人起訴時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故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4335元;又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判決如第一審原告訴之聲明所示。如前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視為165萬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4萬0337元(即1萬4335元+2萬6002元=4萬0337元),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裁判日期:2021-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