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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57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743號原 告 陳穧壬(原名陳坤宏)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施懿哲律師被 告 陳彥樺(原名陳靜婷)訴訟代理人 陳蘭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附附件一,應更正補附如附件一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裁判案由:許可執行
裁判日期:2021-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