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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5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99號原 告 旭申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榮富訴訟代理人 楊定諺被 告 新華泰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君毅訴訟代理人 楊美玲律師複代 理 人 黃鷥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裁判案由:返還動產等
裁判日期: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