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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5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02號原 告 張睿被 告 陳阿含

盧以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略以:其為訴外人佳葉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街○○巷○○號1 樓)之股東,得依公司法第109 條準用同法第48條規定行使監察權,請求被告即該公司登記負責人陳阿含、被告即實際負責人及執行業務股東盧以霏提出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帳冊資料等語。查依卷內資料,本件被告陳阿含、盧以霏住居所地均係在臺北市大同區,依上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裁判案由:請求查閱帳冊等
裁判日期:2019-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