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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50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06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森森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平平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5064號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核定為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提出上訴理由,應一併提出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裁判日期:2020-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