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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50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074號原 告 黃健治上列原告與被告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泰舜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父母和其兄弟妹妹和祖父母、王敏雄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父母和其兄弟妹妹和祖父母、王謝瓊英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父母和其兄弟妹妹和祖父母、黃麗君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父母和其兄弟妹妹和祖父母、吳國靈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父母和其兄弟妹妹和祖父母、王慧清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父母和其兄弟妹妹和祖父母、張維祉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父母和其兄弟妹妹和祖父母、卓珍珠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父母和其兄弟妹妹和祖父母、葉蕙玲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父母和其兄弟妹妹和祖父母、柯一夢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父母和其兄弟妹妹和祖父母、楊晰晰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父母和其兄弟妹妹和祖父母、林麗穗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父母和其兄弟妹妹和祖父母、方雅辰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父母和其兄弟妹妹和祖父母、方張瑞坤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父母和其兄弟妹妹和祖父母、于瑞苓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父母和其兄弟妹妹和祖父母、蔡國霖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父母和其兄弟妹妹和祖父母、蔡蘇素蘭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父母和其兄弟妹妹和祖父母、杜麗真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父母和其兄弟妹妹和祖父母間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繳納訴訟費用,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7 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2336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10月14日送至原告指定之郵政信箱,並因招領逾期而退回,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該信箱為原告所指定之送達處所,應以郵務人員將應送達文書投入該信箱時為送達之時。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1 紙在卷足憑。依上規定,原告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裁判日期:2019-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