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11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泛拉丁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陽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玉源間因返還露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2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14,412,241元(計算式:1,394,733×124÷12=14,412,24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8,3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