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177號原 告 陳宇珍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黃程國被 告 彬彬實業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吳怡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6月18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於1週內說明其係如何發現遭冒名登記為被告之董事及股東(原證1執行命令之發文日期係「108年5月24日」及「108年5月27日」,而非起訴狀所載之107年5月間),暨陳明原告主張另行刻印一事,有無證據或調查證據之聲請欲行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