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60號原 告 胡旻笛法定代理人 胡新權兼法定代理人 徐雅萍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王介文律師被 告 仰德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宗志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說明委請漢盛工程行修繕頂樓平台之各工項,所使用之材料品項及數量為何(應詳列材料名稱、品牌及數量),暨相關證據資料,併將繕本逕送對造。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林振芳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