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77號原 告 張雅惠被 告 巴菲特文化事業社即許献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視同起訴未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7,725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2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