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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易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胡啓瑞、薛嘉泰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8月23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裁判日期:2019-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