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749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749號原 告 3327-HV106123(真實姓名、住居所詳卷)

3327-HV106124(真實姓名、住居所詳卷)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何朝棟律師被 告 PARK JAE KYUNG(朴在慶)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本院刑事庭106年度易字第85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本院刑事庭以106年度附民字第589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3327-HV106123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3327-HV106124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3327-HV106123負擔百分之二十五,原告3327-HV106124負擔百分之三十五,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3327-HV106123以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原告3327-HV106123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3327-HV106124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原告3327-HV106124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性騷擾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前段亦有明文。申言之,性騷擾行為雖與性侵害犯罪行為有別,無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適用(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參照),而現行性騷擾防治法,亦未規範司法機關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足資辨別性騷擾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惟揆諸性騷擾防治法第1條第1項「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之立法目的,暨同法第12條保護性騷擾事件被害人之隱私、避免其受二度傷害之規範意旨(同法第12條立法理由參照),司法機關受理性騷擾案件,於製作裁判文書,應得依事件具體情節,斟酌被害人意願,於個案類推適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對被害人身分保密之規定。查被告所涉刑事案件,均經本院刑事庭認定為犯性騷擾罪,並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認本件民事判決仍應對被害人身分予以保密,爰不揭露原告之姓名、住居所等資訊。

二、次按一國法院對涉外民事法律事件,有無一般管轄權即審判權,悉依該法院地法之規定為據。本件被告為韓國籍,具有涉外因素,且原告主張被告之侵權行為地係在中華民國之本院轄區內,故我國法院就此涉外私法事件自有直接一般管轄權。又按附帶民事訴訟雖經移送民事法院,亦與刑事訴訟同其管轄(司法院22年院字995號解釋(一)參照),本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自有管轄權。

三、再按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者,依該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定有明文。查原告係主張被告在本院轄區對其為性騷擾之行為,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則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我國境內,又別無其他關係最切之法律,自應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即我國法為準據法,合先敘明。

四、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3327-HV106123、3327-HV106124(下合稱原告,分稱A女、B女)與被告為師生關係,詎被告竟基於師生關係之不對等地位,於附表㈠所示時間及地點,利用分別與原告獨處機會,乘原告不及抗拒之際,以附表㈠所示方式,對原告性騷擾得逞。被告所為附表㈠所示之性騷擾犯行(下稱系爭犯行),經本院106年度易字第851號刑事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判決被告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在案。被告對原告所為系爭犯行之情節嚴重,致原告心理蒙受難以抹滅之創傷,被告態度惡劣,矢口否認犯行,更於系爭刑事案件審理時揚言計劃將本案內容製作連續劇、電影出版,顯見其毫無悔意,惡行重大,並造成原告身心二次受創,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A女及B女各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傳喚,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然前以書狀及本院準備程序到庭辯以:被告遭原告誣告,系爭刑事案件僅以大學性平會的調查結果就起訴,其已經對系爭刑事案件提起上訴等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原告主張被告於附表㈠所示時間及地點,利用分別與原告獨處機會,乘原告不及抗拒之際,以附表㈠所示方式,對原告性騷擾得逞等事實,有系爭刑事案件檢附之○○○○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系爭性評委員會)性平事件第00000000號案調查卷證資料、被告之供述及原告之證述在卷為憑。被告對A女所為附表㈠編號1至7之性騷擾行為,業據A女接受系爭性評委員會訪談、自述書、106年5月26日LINE通話錄音檔翻譯文字逐字稿及Gmail郵件截圖及A女於系爭刑事案件之證述及具結在卷為憑(系爭刑事案件卷㈠第49至52、91至107頁反面、卷㈡第379至404、409頁),審酌A女於106年3月26日以Google文件繕打,並以106年6月1日Gmail電子郵件寄送被告之「我和教授(即被告)刻意保持距離,這一點我想教授你也察覺了。我認為教授應該入境隨俗,在臺灣,當一個男教授對女學生摸臉頰、摸頭、摸手、摸大腿以及追問私人問題都已經構成性騷擾了,希望教授以後可以多多注意,我真的很不希望教授被別人舉發以及落人閒話。」內容(見系爭刑事案件卷㈠第103至104頁),及被告雖否認對A女有觸碰、撫摸等接觸A女身體私密部位之性騷擾犯行,惟其於系爭性評委員會訪談時,先否認有前揭犯行,然後續辯以「說不喜歡老師碰,但她每天都去研究室,不喜歡的話會這樣嗎?不說錢,每天都接觸她那麼不喜歡碰她的老師嗎?」、「如果她說的是真的,為什麼她每天來我的研究室」、「他先表達他的愛情的…」等語(見系爭刑事案件卷㈠第80頁反面、87頁反面),足徵被告確實時於附表㈠所示時間及地點,與A女在研究室獨處,且於上揭時地,利用與A女獨處之機會,對A女為如附表㈠行為態樣之性騷擾行為。另被告對B女所為附表㈠編號8之性騷擾行為,業據B女接受系爭性評委員會訪談及其於系爭刑事案件之證述及具結在卷為憑(見系爭刑事案件卷㈠第56至59、110頁、卷㈡第90至101、107頁),且另有補強證人C生於系爭刑事案件證述B女陳述在106年5月間即向同學述說遭被告故意性騷擾之情節及感受之證言(見系爭刑事案件卷㈡第464至466頁),亦與B女所述相符。復審酌系爭性評委員會調查報告,除本件原告外,另有不同系所年級之學生於該案調查報告中,分別以1名申請人及12名相關人之身分進行陳述(見系爭刑事案件卷㈠第16、53至55、60至77頁反面),均陳述被告對學生有不同程度情節之肢體碰觸情節,且已造成部分學生之不適反感,應足資認定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又被告所為系爭犯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6341號起訴書提起公訴,本院刑事庭以系爭刑事案件判決被告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共8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1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嗣經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後,即出境未返回我國等情,有本院調取之系爭刑事案件卷宗及被告入出境查詢資料為憑(隨卷外放),則原告主張因被告所為系爭犯行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告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洵堪認定。

(二)被告雖辯以遭原告誣告,並稱A女並未提出性騷擾場所之錄影畫面及其與原告間之親密對話云云,惟查:

1、被告本即利用與A女獨處之研究室遂行性騷擾之犯罪行為,則被告辯稱A女無法提出錄影畫面即係A女誣告,要與性騷擾行為常具有之私密特性不符。又觀之被告提出之與A女對話譯文(見本院卷第103至125頁),並無任何被告所述之親密對話情節,甚者,其對話內容僅見被告利用師生關係之不對等狀態,於與A女討論課業事項時,故意夾敘以疑問、質疑及刻意貶抑自己之話語,如附表二編號1至8欄位所示等充斥情緒勒索之字句,使處於學生地位之A女僅能回覆對被告表示敬意及關心之詞,被告再扭曲為其與A女之親密對話,實屬無稽。

2、被告另提出B女自行翻譯之106年6月1日錄音譯文(見本院卷第97至101頁)及其製作之與B女對話譯文(見本院卷第126至134頁),辯稱遭B女誣告云云,惟譯文內容分別為被告以其教師地位要脅B女改口,以及與故意在與B女討論課業時,亦夾敘有疑問之索求B女回應之情緒性字樣(如附表二編號9至11欄位所示),而其內容僅可證明被告與B女之對談,確實存有不對等之地位關係,然無從證明B女有任何誣告之情事,被告所辯亦屬無據。

3、從而,被告辯以遭原告誣告云云,惟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且與卷證資料不符,要不可採。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身體權係指以保持身體完全為內容之權利,對身體權之侵害,如打人耳光、割鬚斷髮、面唾他人、強行接吻等均屬之。而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於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係規定為犯罪行為,違反他人意願而實施與性或性別有關之性騷擾行為,會使他人產生被冒犯、不受尊重之感覺,自屬侵害他人之身體自主權。本件被告所為系爭犯行,均係違反原告意願,故意不法侵害原告身體權之行為,且亦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之行為,是以,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之規定,請求被告損害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有據。

(四)次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則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兩造係師生關係,而被告利用其教師身分之不對等地位,對原告為系爭犯行,其行為態樣均屬侵犯原告私密身體部位之重大情節,原告於受害時僅係學生,精神上感受之難堪及痛苦不可言喻,且因被告在本事件調查過程及偵查、審理過程中多次陳述不實,且揚言其在韓國為知名之小說家及電視編劇,將來要以製作連續劇及電影之方式公開發表原告誣告之不實情節,全無任何悔意,則原告所受精神上之痛苦自屬已達情節重大之程度,經斟酌原告所受系爭犯行侵害之情狀、兩造身分地位、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要求被告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A女以50萬元為適當;B女以30萬元為適當,逾此數額之請求則無理由。

(五)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亦為同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所明定。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前開金額,並未定有給付期限,被告應自受催告而未為賠償時起,始負遲延責任,是原告僅得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利息(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902號裁判要旨參照)。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106年12月14日送達被告(見本院106年度附民字第589號卷第11頁),是原告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6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遲延利息,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即無從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A女50萬元、B女30萬元,及均自106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又按在原告或被告有多數之共同訴訟且合併判決時,與「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之情形,在法院「所命給付」之金額部分,實質上相同,是以,均應合併計算其金額或價額,以定其得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7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參照)。本件A女勝訴部分,雖本判決所命給付其之金額未逾50萬元,然合併計算B女經本判決所命給付其金額已逾50萬元,揆諸前揭說明,爰就原告勝訴部分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均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原告請求經駁回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經核均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予以審酌,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陳靜茹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廖純慧附表㈠:

┌──┬───────┬────────┬────┬────────┐│編號│ 時間 │ 地點 │ 被害人 │ 行為態樣 │├──┼───────┼────────┼────┼────────┤│ 1 │106 年3 月28日│523 研究室 │A 女 │以手撫摸A 女大腿││ │上午9時至11時 │ │ │及骨盆靠近大腿內││ │間某時許 │ │ │側部位 │├──┼───────┼────────┼────┼────────┤│ 2 │106 年4 月10日│523 研究室 │A 女 │以手貼A 女背部及││ │上午8 時至11時│ │ │上下搓揉A 女左手││ │30分間某時許 │ │ │臂 │├──┼───────┼────────┼────┼────────┤│ 3 │106 年4 月17日│523 研究室 │A 女 │以手觸摸A 女肩膀││ │上午8 時至11時│ │ │、手臂、大腿、背││ │30分間某時許 │ │ │部 │├──┼───────┼────────┼────┼────────┤│ 4 │106 年4 月19日│523 研究室 │A 女 │以手撫摸A 女大腿││ │晚間6 時30分至│ │ │ ││ │10時間某時許 │ │ │ │├──┼───────┼────────┼────┼────────┤│ 5 │106 年5 月24日│523研究室 │A 女 │擁抱A 女身體、並││ │晚間9時至凌晨1│ │ │拉A 女手部,按住││ │時35分間某時許│ │ │乙○ ○ ○○○大││ │ │ │ │腿內側 │├──┼───────┼────────┼────┼────────┤│ 6 │106 年4 月10日│523研究室 │A 女 │以手拍A 女臀部 ││ │至同年5 月24日│ │ │ ││ │間某日早上 │ │ │ │├──┼───────┼────────┼────┼────────┤│ 7 │106 年4 月10日│523研究室 │A 女 │以手拍A 女臀部 ││ │至同年5 月24日│ │ │ ││ │間某日晚上 │ │ │ │├──┼───────┼────────┼────┼────────┤│ 8 │106 年5 月18日│523研究室 │B 女 │先以手觸摸B 女鎖││ │晚間6時許 │ │ │骨、再伸手觸B 女││ │ │ │ │乳溝 │└──┴───────┴────────┴────┴────────┘附表㈡:

┌─┬───────────────────────┬───────┐│編│ 兩造對話 │卷證出處 ││號│ (中文譯文) │ │├─┼───────────────────────┼───────┤│1 │被告:這麼早給我回信啊 │本院卷第103頁 ││ │ A女:禮貌性送一些學生比較好 │ │├─┼───────────────────────┼───────┤│2 │被告:對了!像別的教授都會不管,但我連這種小事│本院卷第106頁 ││ │ 也要關心,,對吧?您的教授真是個笨蛋 │ ││ │ A女:額……應該不行。請繼續回信...比較好 │ │├─┼───────────────────────┼───────┤│3 │被告:看來我真的很傻。早知道像其他教授一樣讓學│本院卷第107頁 ││ │ 生去聽講座就好了,我還反而落的輕鬆,反正│ ││ │ 我的課也不是什麼大不了的課。 │ ││ │ A女:老師真的為我們費心了 │ ││ │被告:為了安慰我這個傻瓜教授,你也辛苦了。 │ ││ │ A女:說的也是 呵呵 │ ││ │被告:不好意思 │ ││ │ A女:開玩笑的~ │ ││ │被告:我是認真的。 │ │├─┼───────────────────────┼───────┤│4 │被告:沒有發燒吧? │本院卷第108頁 ││ │ A女:什麼燒啊?哈哈哈 │ ││ │被告:還真是快回信啊 │ ││ │ A女:我剛剛在學習 │ ││ │被告:怎麼可能啊。 │ ││ │ 這裡的天氣原本這樣變幻不定嗎? │ ││ │ A女:我真的在學習 │ ││ │ 因為是春天 │ │├─┼───────────────────────┼───────┤│5 │被告:在學生的眼裡,我看起來是個好欺負的教授嗎│本院卷第109至 ││ │ ? │110頁 ││ │ A女:怎麼可能?老師可是很厲害的 │ ││ │ 厲害的程度無人能及 │ ││ │被告:可是你不怕我啊 不是嗎? │ ││ │ A女:老師不用擔心 │ ││ │ 我有時候也很害怕老師 │ ││ │被告:可是你剛剛不是說你不怕我… │ ││ │ A女:當我不了解老師心裡在想什麼的時候,會有點│ ││ │ 怕老師 │ ││ │ 老師突然對我們很客氣的時候也蠻可怕的 │ ││ │ 呵呵呵 │ ││ │被告:怎麼可能啊。 │ ││ │ 真是的 │ ││ │ 剛剛叫○○先走的時候當事者和學生們都有點│ ││ │ 那樣吧?看起來好像有點驚訝 │ ││ │ 除了你以外 │ ││ │ A女:不是,我也是有點驚訝 │ ││ │被告:為什麼? │ ││ │ A女:因為不知道是什麼事情。 │ ││ │被告:啊。 │ │├─┼───────────────────────┼───────┤│6 │被告:在這種狀況下,應該早就知道吧,自己的老師│本院卷第110頁 ││ │ 當然會下這種決定, │ ││ │ A女:不是的。我是真心所說的。 │ ││ │被告:每天都說是真心,騙子 │ ││ │ A女:呵呵呵呵 │ │├─┼───────────────────────┼───────┤│7 │被告:每天沒話講的時候就發呵呵 │本院卷第112頁 ││ │ A女:還有什麼事情嗎?我學習要。。。 │ ││ │被告:妨礙你了 │ ││ │ 學習吧 │ ││ │ 我要學習 │ ││ │ 笨蛋 │ ││ │ 大概學一會兒睡吧。 │ ││ │ A女:呵呵呵,辛苦教授了,晚安 │ │├─┼───────────────────────┼───────┤│8 │被告:你說的對,我好像有點小題大作,想的太多了│本院卷第115至 ││ │ 還讓一個24歲的女生勸我放輕鬆一點,不要那│118頁 ││ │ 麼緊張… │ ││ │ 看到我總是把事情想的這麼複雜,你應該很恨│ ││ │ 鐵不成鋼吧… │ ││ │ 以後我不會再跟你說這些事情了,抱歉 │ ││ │ 可以拜託你一件事嗎? │ ││ │ A女:老師請說 │ ││ │被告:你可以把我剛剛說的內容刪掉嗎? │ ││ │ A女:好。我會當做什麼事情都沒發生過 │ ││ │被告:謝謝你 │ ││ │ A女:不是。還說什麼話呢 │ ││ │被告:*哪裏的話啊。 │ ││ │ A女:是 │ ││ │被告:因為太荒唐我只能出來傻笑。 │ ││ │ 真是沒勁… │ ││ │ 不管怎麼樣 大吃了一槍。我會參考的。。。│ ││ │ 以後… │ ││ │ 跟20年以前助教說的話一模一樣。語氣也是一│ ││ │ 樣…呵呵 │ ││ │ A女:老師你又來了!我不是告訴過老師你要放輕鬆│ ││ │ 一點嗎? │ ││ │被告:他跟我說什麼事情都很嚴重的接受,叫我簡單│ ││ │ 的思考。 │ ││ │ A女:嘖嘖…就是說嘛 │ ││ │被告:在那個時候...他是三十歲 │ ││ │ 對自己的教授說,(嘖嘖)……是我以前都沒│ ││ │ 有想過的事情 │ ││ │ A女:老師都快50歲了,人生有什麼大不了的?放輕│ ││ │ 鬆一點啦 │ ││ │ 呵呵呵 │ ││ │被告:我該不會是變得像你的高中老師一樣,根本不│ ││ │ 值得學生尊敬吧… │ ││ │ A女:老師對不起..老師知道我剛剛是在開玩笑吧~│ ││ │被告:怎麼看的話我的水準就到這種地步吧 │ ││ │ A女:老師你又來了 │ ││ │被告:從開始到結束是你先開始的 │ ││ │ 不是我 │ ││ │ A女:我是很尊敬老師的' │ ││ │被告:算了,好像變得更傻了...不用再玩弄我了。 │ ││ │ A女:但是我還是很尊敬老師的~老師再見~希望老│ ││ │ 師能夠樂觀一點~ │ ││ │被告:在群裡堂堂正正的哭著說想知道自己的感情的│ ││ │ 荒唐的女生跟不要說自己的事情批評自己的女│ ││ │ 生是同一個人,讓我不可思議 │ ││ │ 好好準備考試。今天考試的分數比想像的要低│ ││ │ A女:今晚讓我可以好好學習,,,拜託。。。慢走│ ││ │被告:嗯。我的孩子在學習。 │ ││ │ 好好學習吧。 │ ││ │ A女:是 │ │├─┼───────────────────────┼───────┤│9 │被告:所以我本來打算問你的…你來我研究室的時候│本院卷第98頁 ││ │ 我問過你了嘛,聽不懂的話呢,問我,懂了嗎│ ││ │ ?從現在的我說明的用韓國語,是你聽不懂的│ ││ │ 話呢問我。我曾經有讓你感到害怕,或是對你│ ││ │ 做變態大叔做的事情,或是像現在這樣威脅你│ ││ │ 說「不准出去!」,或是跟你說「膽敢跟我說│ ││ │ 話說到一半就跑去跟朋友們吃飯」嗎? │ ││ │ B女:你沒說過那種話。 │ ││ │被告:就算沒說,那麼我有營造那種「現在走的話就│ ││ │ 要殺了你」的氛圍嗎?你剛剛說要出去打電話│ ││ │ 的時候,有聽到我跟你說「那個更重要的話,│ ││ │ 就先去吃飯,之後7 點再來也可以」嗎?然後│ ││ │ 你回說「取消就可以」然後就出去了嘛。 │ ││ │ B女:是。 │ │├─┼───────────────────────┼───────┤│10│被告:我問你啊,現在也都一樣的情況,即便只有一│本院卷第98至99││ │ 次,難道我曾經做過那種變態的行為,對你發│頁 ││ │ 脾氣或是營造恐怖的氣氛,或是跟你說「不聽│ ││ │ 我的話的話就讓你成績不及格」嗎? │ ││ │ B女:嗯… │ ││ │被告:啊,又嚴重到需要思考一下了嗎?回去之後?│ ││ │ 需要回宿舍之後思考一下嗎?一個一個? │ ││ │ B女:是…思考… │ ││ │被告:那像話嗎?!這不是很嚴重的事情嗎!我現在│ ││ │ 問你的,都是最惡劣的,最垃圾的,最壞的人│ ││ │ 做的事情啊!是我最討厭的事情!真的! │ ││ │被告:人類忍耐一下的行動啊,是不是啊?你的老師│ ││ │ 經常批評得這樣的人,不對了嗎?自己批評的│ ││ │ 是人類忍耐一下的人,跟差不多嗎?難道是我│ ││ │ 現在嘴裡這樣說,但是卻做了那種行為嗎?不│ ││ │ 知道嗎?我問你呢?不需要別人。到現在,你│ ││ │ 的感覺以前的我也一樣的情況我問你了,這樣│ ││ │ 的時候你回答了,不是,如果這樣子…(中韓│ ││ │ 文交雜) │ ││ │ B女:沒有。 │ ││ │被告:我的行動或者你來我的研究室,不舒服的話呢│ ││ │ ,告訴我,這樣說了,是吧?你剛才的,「我│ ││ │ 正式說,我以後不來老師的研究室了。」(中│ ││ │ 韓文交雜) │ ││ │ B女:是… │ ││ │被告:原因是的全部非合理的,知道「冤枉」嗎?(│ ││ │ 中韓文交雜) │ ││ │ B女:是。 │ ││ │被告:你現在是在栽贓我嗎? │ ││ │ B女:不是啊。 │ ││ │被告:看起來是啊? │ ││ │ B女:目前只是推測而己… │ │├─┼───────────────────────┼───────┤│11│被告:會晚來的意思嗎? │本院卷第134頁 ││ │ B女:是的。 │ ││ │被告:兩個課程都沒有來的意思嗎? │ ││ │ B女:不是,只有星期三的課程不能去。 │ ││ │被告:星期四下午的課不是晚來嗎? │ ││ │ B女:嗯,是的。 │ ││ │被告:你沒有跟我說明會什麼會晚 │ ││ │ B女:嗯。。我到家以後再跟你說明,因為我現在手│ ││ │ 機只剩下2%。 │ │└─┴───────────────────────┴───────┘

裁判日期:2019-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