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19號原 告 吳權倫 臺北市○○區○○街○○○巷○弄○號2樓訴訟代理人 林智群律師
劉瑞媛吳冠奇 臺北市○○區○○○路○段○○○號吳冠儒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志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六年度家訴字第一一七號履行遺囑事件民事訴訟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17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