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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7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19號原 告 吳權倫 臺北市○○區○○街○○○巷○弄○號2樓訴訟代理人 林智群律師

劉瑞媛吳冠奇 臺北市○○區○○○路○段○○○號吳冠儒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志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四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17號履行遺囑事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8年4月1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17號可稽(本院卷第64至65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19-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