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97號原 告 陳志成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王雲玉律師陳玉芬律師被 告 廖富美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複 代理人 劉孜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壹仟捌佰玖拾肆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同法第77條之6 亦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同法第77條之2 第1 項亦規定甚明。而強制執行法第14條之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784 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30,106元,其經追加及更正後訴之聲明為:㈠確認被告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普通抵押權所擔保之2,500 萬元債權不存在。㈡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129269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㈢被告應將第一項抵押權登記塗銷(見本院卷第171 頁)。而原告合併提起第一項至第三項聲明,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目的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三、經查,上開第一、三項聲明,核屬因擔保債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6 規定,該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為2,500 萬元,有卷附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可稽(見本院卷第61至81頁);經本院參考南京東路與八德路附近之地段及建物型態最近實價登錄交易單價,分別為77萬3,012 元、52萬7,342 元,以此計算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價額為2,723 萬4,871 元(計算式詳附件),則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較低之債權額2,
500 萬元為據。至上開第二項聲明,被告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系爭不動產之債權金額為1,500 萬元,經調取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129269號拍賣抵押物之執行卷宗核閱屬實,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500 萬元。綜上,依首揭法條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萬2,00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 萬0,106 元,原告尚應補繳20萬1,89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郭思妤法 官 范雅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雅雲附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小數點第二位以下
四捨五入)
一、附表編號1、2、3建物面積:㈠編號1 之建物面積為48.83 坪【計算式:(126.73+14.63+20.05 )=161.41平方公尺≒48.83 坪】。
㈡編號2 之建物面積為138.64坪【計算式:458.32平方公尺≒
138.64坪】。㈢編號3 之建物面積為23.27 坪【計算式:(60.81 +6.32+
9.80)=76.93 平方公尺≒23.27 坪】。
二、依卷附之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所示,南京東路與八德路附近之地段及建物型態最近實價登錄交易單價,分別為77萬3,012 元、52萬7,342 元,依此計算,則編號1、2 不動產就原告持分部分,於起訴時訴訟標的價額為1,49
6 萬3,623 元【計算式:(48.83 ×773,012 ×2/6 )+(
138.64×773,012 ×2/90)=14,963,623】。編號3 不動產於起訴時訴訟標的價額為1,227 萬1,248 元【計算式:23.2
7 ×527,342 =12,271,248】。合計上開不動產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723 萬4,871 元【計算式:14,963,623+12,271,248=27,234,871】。
附表:
┌────────────────────────────────────────────┐│土地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 ││號│縣市 ○鄉鎮市區○段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1│臺北市○○○區 ○○○段│一 │648 │建│119 │84分之2 │├─┼───┼────┼───┼───┼─────┼─┼────────┼────────┤│2│臺北市○○○區 ○○○段│一 │649 │建│325 │84分之2 │├─┼───┼────┼───┼───┼─────┼─┼────────┼────────┤│3│臺北市○○○區 ○○○段│三 │527 │建│379 │3790分之199 │├─┴───┴────┴───┴───┴─────┴─┴────────┴────────┤│建物 │├─┬──┬──────┬──────┬─────┬──────────────┬────┤│編│ 建 │ │ │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權利範圍││ │ │ │ │及房屋層數│層次面積 │附屬建物用途│ ││號│ 號 │ │ │ │ │及面積 │ │├─┼──┼──────┼──────┼─────┼───────┼──────┼────┤│1│2775│臺北市松山區│臺北市松山區│7 層樓鋼筋│樓層:126.73 │平台:14.63 │6分之2 ││ │ │松山區南京東│敦化段一小段│混凝土造 │ │ │ ││ │ │路三段303 巷│648、649地號│ │ │ │ ││ │ │7 弄5 號 │ │ │ │ │ ││ │ │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為敦化段1小段2790建號,280.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分之1 │ ││ │ 計20.05平方公尺【計算式:280.72×1/14=20.05】 │ │├─┼──┬──────┬──────┬─────┬───────┬──────┼────┤│2│2777│臺北市松山區│臺北市松山區│7 層樓鋼筋│樓層B1:295.86│無 │90分之2 ││ │ │松山區南京東│敦化段一小段│混凝土造 │樓層B2:162.46│ │ ││ │ │路三段303 巷│648、649地號│ │合計:458.32 │ │ ││ │ │7 弄5 號地下│ │ │ │ │ │├─┼──┼──────┼──────┼─────┼───────┼──────┼────┤│3│2125│臺北市松山區│臺北市松山區│5 層樓鋼筋│樓層:60.81 │平台:6.32 │全部 ││ │ │八德路二段34│敦化段三小段│混凝土造 │ │ │ ││ │ │6巷7弄30號 │527地號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為敦化段3小段2139建號,188.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20 │ ││ │ 計9.80平方公尺【計算式:188.45×520/10000=9.8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