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01號上訴 人 即被 告 人文主義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林松賢被上訴人即原 告 王青方上列當事人因108年訴字第901號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之上訴狀並未蓋用上訴人之公司印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揭第二審裁判費,並補正上訴狀之上訴人公司印文,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林禎瑩法 官 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