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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調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調訴字第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余明芳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劉碧荷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4月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裁判日期:2020-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