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財管再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 張重文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張重正間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事件,對於民國108年6月17日本院108年度司財管字第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程序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再審程序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確定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6條之1 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108 年6月17日本院108年度司財管字第3 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然該裁定經再審聲請人張重文於108年7月23日提起抗告,目前由本院合議庭審理中尚未確定,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再審聲請人對尚未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