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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重勞訴字第 2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重勞訴字第22號原 告 劉在盛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蘇育鉉律師被 告 壯生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宏儒訴訟代理人 林忠儀律師

范惇律師陳彥希律師許珍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0七年九月一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每

月工作日末日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元,及自各期應給付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柒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0八年一月一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年於每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元,及自各期應給付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柒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九月一日起至

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新臺幣玖仟元至原告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捌仟玖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九月一日

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參拾元至被告設立之原告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肆佰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第三項已到期部分各得假執行,但被告分別每期以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第四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參仟柒佰零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第五項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分別每期以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六項前段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仟貳佰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第六項後段已到期部分各得假執行,但被告分別每期以新臺幣玖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七項前段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仟玖佰零肆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第七項後段已到期部分各得假執行,但被告分別每期以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參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㈠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6,4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自107年9月1日起至准許原告復職之前1日止,按月於每月最後工作日給付原告183,0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㈣被告應給付原告73,701元,及自10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㈤被告應自108年1月1 日起至准許原告復職之前1日止,按年於每年12月31日給付原告183,0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㈥被告應自107年8月6日起至准許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20,130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㈦第2項至第6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於民國109 年2

月17日更正聲明如後述,有民事補充理由(四)狀1 份在卷可稽(見訴字卷第297-299頁),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原告自107年2月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專業教育訓練部門經理

,負責被告內部教育訓練工作,直屬於被告當時之法定代理人即總經理徐睿谷,兩造並簽立勞動契約,約定月薪為183,000元,且保障至少相當於1個月月薪之年終獎金。詎被告人力資源部門主管黃彗真竟基於派系鬥爭之目的,於107年5月16日宣稱原告於107年4月30日會議中撥放之歌曲MV及使用之圖片可能涉及性騷擾,徐睿谷遂於107年5月22日要求原告立即自願離職,且將原告電腦權限鎖定致無法使用,並令原告離開公司直至調查結果出來。至107年6月25日黃彗真致電於翌日上午至公司開會,會議中又宣稱原告因公司會議安排遊戲中,曾不小心碰到女同事手掌部分亦可能涉及性騷擾,要求原告再次等待調查結果出來。至107年7月31日徐睿谷突然要求與原告見面,表示公司願提供另外事業機會,擔保原告能取得產品經銷代理權,讓原告有能力照顧家人,且能夠從小區經銷權開始建立生意,更能夠恢復名譽,只要原告同意離職即可;至107年8月6日徐睿谷再度代表被告邀原告見面,並明確表示只要原告於107年9月7日簽署被告事先提供之離職書,則被告同意給予原告止血膠、中風取栓產品之經銷權、禮來公司產品經銷合作案,並保證讓原告收入不中斷,經濟不匱乏等,且被告將立刻開始經銷合作案之程序,於107年9月即可開始經銷合約,原告電腦及資料亦可處理返還,原告乃同意簽署自願離職同意書(下稱系爭自願離職同意書)。詎原告簽署系爭自願離職同意書後,被告非但未給予其前開產品之經銷權、與禮來公司之產品合作權,亦未返還原告電腦資料,且工資亦中斷,經原告屢次催告徐睿谷,徐睿谷均一再藉詞推託,迄今仍未履行承諾,原告始赫然知悉遭到被告詐騙,故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以起訴狀為撤銷自願離職之意思表示,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㈡縱認被告虛偽給予承諾不屬詐騙,惟被告結算原告最後工作

日為107年8月6日,可認被告主張兩造係於107年8月6日達成終止勞動契約之合意,而徐睿谷於107年8月6日會面過程中明確表示被告可承諾給予原告關於前開產品之經銷權及保證收入不中斷、原告電腦資料返還等條件,原告係聽信上開條件而簽署系爭自願離職同意書,而兩造就上開條件涉及之權利及給付之項目、範圍、期間及履行方式均未為明確合意,應認兩造間並未就該等重大事項達成意思表示合致,故原告雖當場簽署系爭離職書,仍不能認為兩造已就合意終止勞動契約必要之點達成—致,兩造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並未生效。又原告既係聽信上開條件而簽署系爭自願離職同意書,可認原告係以被告所承諾之上開條件為同意離職之停止條件,故被告迄今未能達成所承諾之全部條件,依民法第99條第1項規定,兩造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之法律行為尚未生效。

㈢兩造間僱傭關係既為有效,自應給付原告積欠工資、年終獎金,並為原告提撥勞工退休金:

⒈工資部分:

被告實施詐術使原告陷於錯誤而於107年8月6日簽署並交付系爭自願離職同意書,可認被告已為預示拒絕受領原告提供勞務之意思表示,而原告並無任意去職之意,故原告仍願繼續任職之意思通知被告而為被告所拒絕,被告即應負受領遲延之責,仍應依約給付工資予原告。而原告每月工資183,000元,以被告認定原告係於107年8月6日離職計算,被告就10

7 年8月份工資僅給付36,600元,尚有146,400元未給付,且被告應自107年9月1 日起至准許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工資183,000元 。

⒉年終獎金部分:

依兩造勞動契約約定「The Company pays one-month basesalary as fixed year-end bonus.…An employee with les

s than one full year of service receives proportiona

te bonus based on the length of actual service withi

n the calendar year.(本公司將發放相當於1個月基本工資之年終獎金。…員工未到職滿1年者,按員工到職日數之比例發放獎金。)」,則原告除每年12個月之工資,另有相當於1個月工資之年終獎金,此為固定之經常性給付而屬工資之性質。又原告係於107年3月1日到職,至107年12月31日時已於被告任職達306日,應可獲得年終獎金153,419元,但被告迄今僅給付79,718元,尚有73,701元未給付,且被告應自108年1月1日起至准許原告復職之日止 ,按年於每年12月31日前給付原告年終獎金183,000元。

⒊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

原告於107年3月至被告任職後,被告人資部門即向原告提供新進員工培訓(New Hire Orientation),解說被告之各項制度,其中就提撥退休金制度部分,依據被告之「勞退條件及優惠提撥辦法」規定,有提撥法令規定之福利(Part A)、優於法令之福利(Part B)、薪資超過提繳公司上限之6%(Part C),以此計算被告應為原告提繳勞工退休金之數額如下:

⑴提撥法令規定之福利:

被告於原告任職期間,均按月為原告提繳勞工退休金9,000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惟被告於107年8月僅提繳1,800元,漏未提繳7,200元,且自107年9月後即未再提繳,兩造間僱傭關係既為存在,被告即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及勞動契約規定,為原告補提繳7,200元,及自107年9月1日起至准許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9,000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⑵優於法令之福利:

即員工每提撥本薪之1%,被告應另外提撥0.75%予員工;而原告同意個人按月提撥6%即9,000元,故被告應為原告相對提撥4.5%即每月8,235元,被告於107年3月至7月間確實按月提撥,惟於107年8月僅提撥1,647元,漏未提繳6,588元,且自107年9月起即未再提撥。

⑶薪資超過提繳公司上限之6%:

即員工平均薪資超過勞退條例規定之上限部分,被告亦應提撥6%予員工;而被告所定義之平均薪資包含第13個月之獎金,故原告之平均薪資應為每月198,250元【計算式:183,000÷12×13=198,250】,超過勞工退休金規定上限為48,250元【計算式:198,250-150,000=48,250】,此部分被告應為原告按月提撥2,895元【計算式:48,250×6%=2,895】,被告於107年3月至7月間確實按月提撥,惟於107年8月僅提撥579元,漏未提繳2,316元,且自107年9月起即未再提撥。⑷勞退條件及優惠提撥辦法為被告就員工福利措施所訂立之工

作規則,自屬於兩造間勞動契約之一部分,故被告應為原告補提繳107年8月之8,904元,及自107年9月1日起至准許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11,130元至被告設立之原告退休金個人專戶。

㈣爰依勞動契約及民法第487條規定請求工資、年終獎金、優惠

提撥,依勞動契約、勞退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提繳勞工退休金。並聲明:

⒈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⒉被告應給付原告146,400元,及自107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⒊被告應自107年9月1日起至准許原告復職之前1日止,按月於

每月最後工作日給付原告183,0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⒋被告應給付原告73,701元,及自10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⒌被告應自108 年1 月1 日起至准許原告復職之前1日止,按年

於每年12月31日給付原告183,000元,暨自各期應給付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⒍被告應提繳7,200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⒎被告應自107 年9 月1 日起至准許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9,000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⒏被告應提繳8,904元至被告設立之原告退休金個人專戶。⒐被告應自107年9月1日起至准許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11,130元至被告設立之原告退休金個人專戶。

⒑第2項至第9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原告於107年5月間遭女同事向被告總公司性騷擾防治專線 舉

報其於同年4月30日在開會時播放具有性意味之影片,致 在場女同事感到冒犯,後又被檢舉於另一會議中未經同意而任意觸摸一名女同事手部,令該名女同事感受冒犯而涉及性騷擾,被告乃組成「性騷擾調查處理委員會」調查,經查證屬實,認定原告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並作成解僱原告之決議。又被告於任職期間,曾經購買公司業務無需之電腦週邊設備,而涉嫌以不實名義向被告請款;原告復曾謊報與其他員工餐會,進而向被告詐領餐費補助。嗣原告自忖因涉及不實名義核銷請款及性騷擾事件受到調查,勢必將影響其名譽及在公司之前途發展,又因有意自行創業,遂於107年8月6日請辭,此舉不僅得實施其創業計畫,亦可避免醜聞曝光而維護其名譽、形象、顔面,故原告基於個人因素考量,於107年8月6日向被告提出系爭自願離職同意書,且自107年8月6日起未再上班,足見原告辭職完全出於自主意願,並未受到被告之脅迫或詐欺。再者,依原告和徐睿谷於107年7月31日、8月6日間對話內容,多次互以朋友、兄弟相稱,可知徐睿谷同意幫助原告創業,為其提供諮詢顧問服務,係承諾以他個人人際關係及資源幫助原告開發客戶,聯絡禮來公司及Cardinal Health公司,並代為說項,以為原告爭取該等公司產品之經銷權,此與被告無關,不可能係代表被告所為之陳述。況原告及徐睿谷在對話當時仍為被告之高階主管,竟私下為從事被告同業即禮來公司及Cardinal Health公司之經銷業務進行討論,益徵徐睿谷在對話中所為之陳述絕非代表被告,原告亦不可能相信徐睿谷係從被告總經理之立場發言。甚且,被告之經銷商應循公司內部一定審查程序選定,非徐睿谷一人可以決定,原告身為被告高階主管,對上情均知之甚詳,故原告方因此承諾徐睿谷,願意作為其將來嫁女兒之最大贊助者,是原告及徐睿谷間應係成立委任契約或類似合夥之無名契約,且徐睿谷依雙方間契約承諾將從其個人之知識經驗或人際關係及資源幫助原告創業,其中並無虛僞不實陳述,欠缺詐欺行為內容必須與事實不符之要件,顯見原告並未受詐欺而為意思表示,如原告主張徐睿谷債務不履行,本應基於與徐睿谷之契約,訴請徐睿谷履行契約義務,原告不循正途,因為懊悔辭職,遂藉口詐欺而向被告撤銷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顯無理由。另徐睿谷為幫助原告,竟違背職務,未依性騷擾調查處理委員會之決議解雇原告,反而與原告私下就未來的事業合作計畫進行討論,且原告離職後,徐睿谷嗣後亦因個人因素離開被告集團,足證原告與徐睿谷意圖違反被告經銷商之資格審查及選任流程規定,以謀取經銷商資格,違反員工競業禁止之規範,甚至有涉犯背信罪之嫌,被告實乃本事件中真正被害者,徐睿谷在對話中所為之陳述,既背離被告之立場與利益,更超逾其職權範圍,且被告於本件起訴之前,根本不知徐睿谷與原告之對話,更無從得知原告所主張之詐欺行為,故原告依民法第92條第1項前段規定撤銷離職之意思表示無效,不生撤銷之效力。

㈡觀系爭自願離職同意書之形式,兩造間勞動契約之終止係原

告單方行使終止權之意思表示,並非兩造合意終止之契約行為,一經提出達到雇主即被告,即生終止之效力,無需雇主即被告之承諾;是原告誆稱兩造合意內容尚未確定,該合意終止僱傭契約並未生效云云,顯係原告主觀誤解法令所致而無足採。又原告自107年8月6日提出系爭自願離職同意書起,即未再於公司上班,足以探知原告自該日起即無繼續至被告公司上班之真意 ,且原告於系爭自願離職同意書上並未記載任何附款,是原告主張原告係以被告所承諾之條件為其同意離職之停止條件,已與系爭自願離職同意書之形式記載內容不符。再者,原告係於107年8月6日以系爭自願離職同意書向被告單方行使終止權,表明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因而終止,且系爭自願離職同意書之意思表示已於107年8月6日經被告法定代理人徐睿谷受領,是原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於斯時發生效力。原告於系爭自願離職同意書上雖有期望其預示離職日為107年9月7日,然原告自107年8月6日起即未再於被告公司上班,堪認原告自該日起即無繼續至被告公司上班之意,兩造間勞動契約自該日起即因原告終止契約而失去效力。況終止權性質上屬形成權,一經行使,即因一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直接發生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法律效果,為維護法安定性,其行使不得附條件,原告主張因被告迄未能達成其所承諾之全部條件,兩造合意終止勞動關係之法律行為尚未生效云云,其認事用法實有錯誤而不足採信。

㈢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訴字卷第407-409、483-484頁,並依卷內事證略做文字修正。)㈠原告於107年2月受被告聘僱為專業教育訓練部門經理(Profe

ssional Educational Lead),負責被告內部教育訓練工作,約定月薪為183,000元,且每年有相當於1個月月薪之年終獎金,並自107年3月1日報到任職。

㈡被告給付原告107年8月1日至6日之工資36,600元及107年度年

終獎金79,718元,並為原告提撥1,800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退休金專戶,及提撥2,226元至被告設立之原告退休金專戶,合計提撥4,026元;上開給付自107年9月起即未再為之。

㈢原告任職被告期間,被告按月為原告提撥9,000元至勞工保險

局設立之原告退休金專戶,及提撥11,130元至被告設立之原告退休金專戶,合計提撥20,130元。

㈣原告與徐睿谷間於107年7月31日、8月6日間確有如原證15、1

6之錄音譯文內容所示對話。(譯文內容詳見訴字卷第159-200頁)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撤銷自願離職之意思表示,為有理由,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⒈按民事法上所謂詐欺云者,係謂欲相對人陷於錯誤,故意示

以不實之事,令其因錯誤而為意思之表示。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依民法第92條第1項之規定,表意人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惟主張被詐欺而為表示之當事人,應就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75號裁判意旨參照)。

⒉本件原告主張因涉及性騷擾一事在家待職期間,因被告斯時

之法定代理人徐睿谷向其表示倘其自願離職,被告即可提供骨科產品止血膠、中風取栓產品之經銷權、禮來公司產品經銷合作案等就業機會,更可以恢復原告名譽等語,原告因而陷於錯誤,同意簽署系爭自願離職同意書,然被告事後卻未履行承諾,其所為顯屬詐欺等語;然此為被告否認,並抗辯上開承諾為徐睿谷基於私交,以個人身份所為陳述,且上開產品中包含非被告之產品,不可能係徐睿谷基於總經理身份所為;被告並不知徐睿谷與原告之約定,故原告主張遭詐欺,向被告為撤銷意思表示,不生效力云云。經查:

①原告因遭被告通知涉嫌性騷擾一事而暫時停職,停職期間,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即總經理徐睿谷與原告聯繫,並提出可提供被告止血膠、中風取栓產品等經銷權、禮來公司產品經銷合作案等機會予原告為代價,要求原告自願離職乙節,業據原告提出其與徐睿谷於107年7月31日之對話內容如下:「(以下R為徐睿谷,K為原告:R:So would you be interested

in getting some distribution?(你對做經銷商有興趣嗎?)

K:Of course, if I have the chance, I'm willing to dothat. And what if I could have a chance. You don'thave to give me the best one. Maybe small. And I cou

ld make value for you.(當然有,如果我有機會的話,我很樂意去做。而且如果我有機會的話,你不用給我最好的產品,也許是小產品,我就能夠為你創造市場價值。)...R:So

that’s what I’m saying. So you can let me and Alexalso think about this. Now that we know that you are

interested. So let's see how we can take this forwa

rd.This will help you to start a new chapter.(這就是我說的,如果你可以讓我跟Alex〈香港區總經理〉也想想看,現在我們既然知道你對於經銷權有興趣,那我們就從這方面著手,這會幫助你展開生活的新章。)K:Yes!(好!)R:Done!(成交!)R:Frankly,I and Alex discuss quite a bit.And w

e need to close this chapter.(事實上我跟Alex討論過一些,我們必需要結束這件事。)K:Yes.(是。)R:So that we

can move on. Yeah, whether it is distribution, wheth

er it is anything that because you have a lot of friends in distribution, a lot of things in customer relationships.(這樣我們才可以往前進,不管是經銷權或其他東西,因為你在經銷方面有很多人脈。)K:Yes.(是。)...

R:Yes, of course. I think I will now start working o

n this. But today’s our deadline you know that. Toda

y is my deadline,because this whole thing has to beclosed.(是的,當然我想我們可以開始進行,但是今天是我的期限,今天是我的期限,你知道的,因為這個事情必須結束。)K:Oh, you mean to? How to close it.(你指的意思是什麼?如何結束這件事件?)R:You have to resign from t

he company.Right? Then I can help you. will I move forward?(你必須從公司離職,然後我們才能幫你,否則我要如何進行?)...R:So now, there are two things. One, w

e can make a fresh beginning. I can help you to star

t. So if you don't want that,if you want to pursue t

his and then do something, then they will also act v

ery funny. They will issue a termination and they pu

t all the allegations because they will try to savetheir skin. They will try to show you the company policy. They'll go to the labor Bureau and and do allthat. It will become very messy. Of course. And I cannot help you any way.(所以現在有兩件事,一個是我們重新開始我可以幫你開始,如果你不要,而是要繼續追查下去 .那他們也會開始做一些可笑的事,他們會發出解雇函,他們會放入所有的指控,因為他們要保護他們的面子。他們會拿出公司的政策,他們會到告訴勞工局要做所有的事情,這事情會變得很麻煩,當然我也無法幫你。)K :Yes, yes.That's why I say we should try to find a way to save

it smoothly. However,if that is the way I have to admit.How to find the real justice within the event.(是的,是的,這也是為什麼我說我們應該試著找個方法來圓滿解決,然而這次的方法我坦承也可以藉由如此獲得真正的正義。)R:The termination letter. They will write all

the things. I'm just telling you. The practical thi

ngs that will happen.Tomorrow.(解雇信,他們會寫所有的事,我跟你說了事情真的會發生,就在明天。)K:Yes.I w

ill tell you that that is against the law. Even issu

ed from the United States that is against.(我也跟你說了這是違法的,就算從美國發也是違法的。)R:And then

we well once we resolve this,stop this, then I’ll gi

ve you a contract with Eil Lily. and then slowly slo

wly we...(我們解決這個問題,然後後給你一個合約跟禮來,然後慢慢地我們一步步...)K: Yeah, we’re gonna find

out later.(是的,我們可以想辦法找出來。)K: Yeah, we’

re gonna find out later.(是的,我們可以想辦法找出來。)R: Are you ok with everything?(你做什麼都可以嗎?)

K:Yes,and think about distribution,I think thrombectomy, that is Cerenuvous.SAH coil not to me,no proble

m. Give me the chance,currently Thrombectomy is verysmall,very,very small.I could try more than you expected.Just give me target.(是談論到經銷權,我認為中風取栓是我的興趣如果你沒有給我中風線圈沒關係給我機會,現在中風取栓非常非常的小,我可以努力超越你的期待給我個目標吧。)」(見訴字卷第159-175頁),由上開對話可知,徐睿谷向原告提出給予經銷權之建議,及與禮來公司產品經銷合作案之機會,原告則提及其對中風取栓產品之興趣,並希望被告給予經銷權,徐睿谷則稱給予經銷權之條件為原告「必須從公司離職」。

②嗣107年8月6日,徐睿谷與原告對話如下:「...R:Today,by

5:00. You just resign. We can help you. Tomorrow Istart to look for opportunity. As Hold you that they

will collect all the documentation and issue the termination. All will be very messy. The circumstances. I will also impacted. I will lose my ?? As my promised,Me and Alex will help you. That's my promise, y

ou don’t have to worry.(今天5:00前你提出辭呈,他們才能幫你。明天我開始尋找機會,就像我跟你說過的,他們會收集所有文件,發出解雇函。所有事情會一團,影響整個環境,我也會被影響到,我會喪失我的?如同我承諾的,我跟Alex會幫你,這是我的承諾,你不用擔心。)K:What can yo

u do ? If I resign? What is our next move.(你能做什麼?如果我離職,下一步是什麼?)R:I will discuss withAlex as well. I will discuss with Petra as well. As

I mentioned. In the future, as you want the distribution, I can give you the territory. Nobody in the so

uth. We want a distributor. That’s the thing I will

do. Saturday, Alex will be in Taipei. Saturday, we a

nd Alex will meet again.(我會跟Alex還有Petra討論, 就如我說的,如果你想要經銷權,我可以給你負責經銷的區域,目前公司在南部沒有經銷商,我們想要一個經銷商,那就是我可以幫你作的事情。禮拜六,Alex會來臺北,我們跟Alex還會再見面。)K:The South Distributor. From your expectation, how fast?(南部經銷權?你預計多快?)R:Immediately! We need to have a film, due diligence. It w

ill need 10 days. The earning should not be interrupted!(立刻!我們需要一間公司作審核,大概10天,你的收入不會斷!)K: Yes.I don’t want to get interrupted.(對,我不想要收入中斷。) K: MayI know the south distribut

or for what?(我可以知道南部經銷權是什麼產品嗎?)R:Orthopedic. What is your area of interest? Any other American Medical device?What is your interest?(骨科,你感興趣的領域是什麼?任何其他美國醫據器材?你的興趣是什廢?)K:Thrombectomy. It is a small business for

JNJ.(我的興趣是中風取栓,這對JNJ公司而言是小生意而已。)R:Neurospine right?(這是屬於神外脊椎產品部門的,對吧?)K: Yes.(對。)R:You have a strong relation. Let’s start from that one !(你有好的關係,那我們就從這個產品開始!)K: Yes!(好!)...R:0K.For Thrombectomy. W

e can make contract with your partner. Tomorrow we start this. Then you will get a list of documents. Th

at we will need for due diligence.To do the office check,infrastructure, storage. Immediately! This is t

he fastest. There is no disruption of earning. Then

you got the margin. You can start the immediately.(好,就中風取栓產品。我們可以準備一份合約給你的合作夥伴簽,明天我們就開始!然後你會取得一些我們要審核的文件,去做確認,基礎設備、倉庫。立刻,這是最快的,你不會收入中斷,很快就可以有收入,你可以立刻開始!)K:I h

ave a small request for you. Cordis has a small business called Myxngrip.That is for wound healing. Whil

e you do CABG to heal the vessel. Vessel healing gri

p. Even until right now, I know the license still ow

ned by JNJ.(我有個小要求,Cordis公司有一個小生意叫Myxngrip做傷口療合的,做 CABG使血管癒合的Vessel healin

g grip,我知道到現在執照仍是JNJ的。)R: Cordis sold t

o a company. Cardinal health. I can talk to Cardinalhealth. Give you the distribution. Done!(Cordis公司賣給一家叫Cardinal health 的公司,我可以跟他們說給你經銷權,成交!)...K: Do I have to sign? (我必須要簽這份離職單嗎?)R:Yep,I signed "received" here. Here

is for your record. Friday, 5:30.I fix the venue. Yo

u come alone?(是的,我簽了「收到」,這份給你留存。過

5:30,我確定場地,你自己來嗎?)」(見訴字卷第177-200頁)。上開對話中徐睿谷再次向原告確認所欲取得之經銷權產品為何,經原告表示為中風取栓產品後,徐睿谷則多次為肯定之答覆,並表示「Done!Don!Immediately!」;此外,原告再提及止血膠之產品,徐睿谷亦表示可以向該產品之公司要求將經銷權給原告,其後徐睿谷即再次要求原告簽立系爭自願離職同意書;前開對話內容核與原告主張因被告明確承諾給予中風取栓、止血膠之經銷權及禮來公司產品經銷合作案,並保證原告收入不中斷,原告始同意簽立系爭自願離職同意書乙節相符,然原告簽立系爭自願離職同意書後,被告確實未履行其前開承諾,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主張此為徐睿谷個人之行為,被告並不知情(詳下述),即代表被告坦承從未有給予原告中風取栓、止血膠之經銷權及禮來公司產品經銷合作案之安排,則被告所為當屬詐欺無訛,是原告主張受被告詐欺而簽立系爭自願離職同意書乙節,堪以採信。

③被告雖再抗辯上開對話顯係徐睿谷個人所為承諾,被告並不

知情,故原告應向徐睿谷主張債務不履行之賠償,不得向被告主張詐欺而撤銷意思表示云云;惟徐睿谷與原告為前開對話時,係被告之總經理,亦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乙節,為被告所自陳在卷(見訴字卷第495頁),則其所為當係代表被告為之,況徐睿谷承諾原告之內容,均事涉被告之營業項目,倘其非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代表被告為之,焉能以個人身份為上開承諾,是被告抗辯徐睿谷所為非代表被告云云,顯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④從而,原告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以起訴狀繕本為撤銷受

詐欺而為簽署系爭自願離職同意申請書之意思表示,洵屬有據,且起訴狀繕本已於108年4月3日送達被告,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見調字卷第115頁),原告自願離職之意思表示既經撤銷,其與被告之僱傭關係即未終止而繼續存在。原告主張撤銷受詐欺之意思表示既為有理由,則其備位主張兩造就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之必要之點未合致或兩造之約定為附停止條件,而條件未成就等節,即無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

㈡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薪資、年終獎金及提撥之勞工退休金如下:

⒈按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

請求報酬。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但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487 條、第235 條及第234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於受領遲延後,需再表示受領之意,或為受領給付作必要之協力,催告債務人給付時,其受領遲延之狀態始得認為終了。在此之前,債務人無須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979號判決意旨參照)。

2.薪資部分:查被告以詐欺之手段使原告自願離職,業如前述,足徵被告已明確拒絕受領原告繼續提供勞務,而有受領勞務遲延之情事,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並無補服勞務之義務,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自終止僱傭關係即107 年8 月7日起按月給付薪資。

又原告每月薪資為183,000元,惟被告於107 年8 月份尚有薪資差額146,400元未付,是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如數給付,及自107 年9月起按月於每月最後工作日給付薪資183,000元。

⒊年終獎金部分:

依兩造勞動契約約定,被告每年應給付原告相當於1個月薪資之年終獎金,此為被告所不爭執,則原告係於107年3月1日到職,至107年12月31日時已於被告任職達306日,該年度應可獲得年終獎金153,419元【計算式:183,000÷365×306=153,419】,但被告迄今僅給付79,718元,尚有73,701元【計算式:153,419-79,718=73,701】未給付,且被告應自108年1月1日起至准許原告復職之日止,按年於每年12月31日前給付原告年終獎金183,000元。

⒋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

被告之提撥退休金制度,除依據勞退條例第6條、14條之規定,依原告之薪資級距每月提撥6%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外,依據被告之「勞退條件及優惠提撥辦法」規定,另有優於法令之福利(即員工每提撥本薪1%,被告另外提撥0.75%予員工)、薪資超過提繳公司上限之6%(即員工平均薪資超過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上限部分,被告亦應提撥6%予員工,且該平均薪資包含第13個月之獎金),此有被告之薪資獎金、福利制度等資料在卷可憑(見訴字卷第317-346頁);則依原告月薪183,000元計算,被告每月應提撥9,000元至原告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內,另應每月優惠提撥11,130元至被告設立之原告退休金專戶,此為被告所不爭執(見訴字卷第363-364頁),以此計算被告應為原告提繳勞工退休金之數額如下:

①依勞退條例第14條第1項提繳部分:

被告於107年8月僅提繳1,800元,短繳7,200元,是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如數提繳,及自107 年9月起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9,000 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②優惠提撥部分:

被告於107年8月僅提繳2,226元,短繳8,904元,是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如數提繳,及自107 年9月起按月提繳11,130至被告設立之原告退休金個人專戶內。

⒌原告請求遲延利息部分:

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又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及第12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薪資債權為定有期限之給付;則原告主張被告應自各期薪資應給付日之次日起給付遲延利息等語,於法即無不合,亦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兩造勞動契約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被告公司應給付原告107年8月工資餘額146,400元,及自107年9月起至准許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每月工資183,000元;並請求被告給付107年度年終獎金餘額73,701元,及自108年起按年給付原告年終獎金183,000元,暨前揭金額之法定遲延利息。另依勞退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規定及兩造勞動契約,請求被告提繳107年8月短繳之7,200元、8904元分別至原告勞工保險局及被告為原告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並自107年9月起,分別按月提繳9,000元、11,130元至原告勞工保險局及被告為原告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兩造陳明就本判決主文欄第2至7項部分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係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應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同時宣告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裁判日期:202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