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46號原 告 邱秉昭訴訟代理人 邱碩松律師被 告 順天本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德夫訴訟代理人 李惠暄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3月1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辯論終結後,認須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調取108年度審智易字第26號違反著作權刑事案件全卷,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