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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重國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國字第53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間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839萬5,7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6,2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20-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