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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重家繼訴字第 1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7號原 告 陶方廷兼訴訟代理人 黃家琳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律師複代 理 人 施芸婷律師被 告 黃凱琳

黃宇君共 同訴訟代理人 游開雄律師

田俊賢律師複代 理 人 江宗恆律師

李泓律師被 告 黃韻頻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律師

張宏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兩造就被繼承人黃成杰所遺如附表甲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甲法院分割方法欄所示。

追加原告陶方廷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黃家琳及被告各負擔四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查追加原告陶方廷並非被繼承人黃成杰之繼承人,於本訴並無上開所稱訴訟標的須合一確定之情形,是就追加原告陶方廷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均有準用。又民法第1164條規定之遺產分割,其目的係為廢止全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法院為裁判分割時,法院得審酌共有物性質、經濟效用等因素為分割,而不受共有人主張拘束。故當事人關於遺產範圍、分割方法主張之變更、增減,均屬補充或更正法律或事實上之陳述,尚非訴之變更、追加。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㈠被繼承人黃成杰所遺如附表一(見本院卷㈠第19至27頁)所示遺產,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分割方法分割,分歸兩造取得。㈡訴訟費用由被告等負擔(見本院卷㈠第5頁)。嗣經多次變更,原告於民國111年6月2日更正訴之聲明為:㈠被繼承人黃成杰所遺如110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後附表所示之遺產,由兩造按附表甲所示原告主張分割方法,分歸兩造取得。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見本院卷㈥第19頁)。經核原告所為上揭變更聲明,均屬對遺產範圍、分割方法主張之變更、增減,依上開說明,屬更正事實上之陳述,非屬訴之變更、追加,依上揭規定及說明,自均應准許之,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黃成杰於102年12月13日死亡,兩造及兩造之母親徐金玉,為被繼承人黃成杰之繼承人,被繼承人黃成杰遺有如附表甲所示之遺產,兩造及徐金玉之應繼分如附表乙所示,又徐金玉於105年3月23日死亡,就徐金玉繼承被繼承人黃成杰遺產部分,因徐金玉法定繼承人權利兩造仍有爭執,現由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0號事件審理中,故請求徐金玉因繼承被繼承人黃成杰遺產部分,先分為兩造公同共有,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被繼承人黃成杰所遺遺產,依附表甲「原告主張分割方法」欄所示為分割等語。並聲明:㈠被繼承人黃成杰所遺如110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後附表所示之遺產,由兩造按附表甲所示原告主張分割方法,分歸兩造取得。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㈠被告黃凱琳:被繼承人黃成杰遺有附表甲所示遺產並不爭執,

被繼承人黃成杰之遺產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第1144條規定,應由其配偶徐金玉及4名子女共同繼承,應繼分各為5分之1,因徐金玉於105年3月23日過世,再轉繼承部分,應由原告、被告黃凱琳、黃宇君及黃韻頻共同繼承,應繼分為各4分之1,又徐金玉剝奪原告之繼承權,由陶方廷代位繼承原告黃家琳應繼分,故就被繼承人黃成杰遺產部分,原告應繼分為5分之1、被告黃凱琳、黃宇君及黃韻頻各為4分之1,陶方廷則為20分之1等語(見本院卷㈥第51頁)。

㈡被告黃宇君除於108年9月26日與被告黃韻頻共同提出爭點整

理狀後(見本院卷㈠第587頁以下),於108年11月14日具狀解除共同訴訟代理人委任後(見本院卷㈡第57頁),復於109年4月1日委任田俊賢律師後,被告黃宇君之意見同被告黃凱琳,附此敘明。

㈢被告黃韻頻:就被繼承人黃成杰遺有附表甲所示之遺產範圍沒

有意見,惟附表甲編號6一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一名工業公司)股票部分,就徐金玉應繼分1/5之4,000股,業經徐金玉依贈與契約贈與1/2即2,000股予被告黃韻頻,並已辦理過戶登記完畢;附表甲編號7一銘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一銘科技公司)股票,徐金玉應繼分264,000股,已依贈與契約贈與半數即132,000股予被告黃韻頻,並已辦理過戶登記完畢;附表甲編號8一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一銘投資公司)股票,徐金玉應繼分87,000股,業依贈與契約贈與半數即43,500股予被告黃韻頻,並辦理過戶登記完畢,惟徐金玉遺產分割訴訟既由另案審理中,兩造尚有爭議,同意就徐金玉應繼遺產部分,列為由徐金玉繼承人公同共有。另就附表甲編號30至33所示被提領之不當得利債權部分,各筆提款究竟係由何人提領?提領原因為何?均有未明,是否確有該債權存在尚非無疑。另被告黃韻頻有為管理被繼承人黃成杰如附表甲編號1至5所示之遺產,支出稅捐、水電費、天然氣費用、管理費、外婆加菜金等共新臺幣(下同)368,818元,以及一銘科技公司有先以被繼承人黃成杰分得之股利,為被繼承人黃成杰支出附表甲編號1至5不動產之地價稅、房屋稅、管理費、外婆加菜金等費用共1,472,329元,均應列入遺產管理費用,由遺產負擔(見本院卷㈢第71至80頁)。其餘遺產範圍部分均不爭執等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被繼承人黃成杰於102年12月13日去世,配偶為徐金玉,育有

四名子女,長女即原告黃家琳、次女即被告黃凱琳、三女即被告黃宇君、四女即被告黃韻頻。

㈡被繼承人黃成杰配偶徐金玉於105年3月23日去世,徐金玉遺產分割另案繫屬於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0號事件審理中。

㈢被繼承人黃成杰遺產範圍項目如110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

後附之附表(見本院卷㈡第541至543頁)所示。㈣原告黃家琳、被告黃凱琳、黃宇君及黃韻頻應繼分各為5分之

1,被繼承人黃成杰配偶徐金玉原本5分之1應繼分部分,由徐金玉之繼承人繼承之。

四、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第1151條、第830條第2項、第8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及繼承人全體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發現並確定之財產為分割對象。

五、本院之判斷㈠被繼承人黃成杰於102年12月13日死亡,兩造及徐金玉(105年

3月23日歿)均為被繼承人黃成杰之法定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乙所示,兩造除均同意就徐金玉應繼分5分之1部分,先維持兩造公同共有外,就被繼承人黃成杰之遺產未有分割協議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復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兩造就被繼承人黃成杰之遺產未有分割協議,全部為公同共有,而上述遺產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依照上開法條規定,原告請求裁判分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被繼承人黃成杰遺產範圍及價值之認定:

⒈兩造就附表甲編號1至5所示之不動產、編號9至11所示之股票

、編號12至25所示之存款、編號27至29所示之債權、編號35至37所示之股息、編號38至39所示之股利,以及編號40至41遺產管理費用等均不爭執(見本院卷㈥第8頁),上開遺產範圍先堪認定。

⒉附表甲編號6部分:

⑴查被繼承人黃成杰於102年繼承開始時,於一名工業公司擁有

股票20,000股,經鑑定,上開股票於繼承開始時之價值為4,080,854元等情,有一名工業公司110年6月22日一名工法字00000000號函及中國不動產鑑定中心股份有限公司108年3月26日(108)金字03005號鑑定報告書在卷可證(見本院卷㈢第59頁、卷㈠第547至548頁)。

⑵被告黃韻頻固辯稱:徐金玉將其因繼承取得被繼承人黃成杰上

開股權中應繼分之2分之1(即應繼分1/5×1/2=1/10)於104年12月10日贈與給伊,故該遺產項目可受分割之遺產應僅餘18,000股云云。然依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上開被繼承人黃成杰名下一名工業公司股份20,000股,屬被繼承人黃成杰之遺產,於遺產分割前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不得處分。是估不論徐金玉是否有上開贈與事實,徐金玉與被告黃韻頻間之贈與契約,並未拘束其他繼承人,徐金玉贈與股份之處分行為,於未得其他繼承人之同意前,對其他繼承人亦不生效力。是被告黃韻頻上開主張於法未合,自難採取。

⑶故附表甲編號6所示,被繼承人黃成杰名下一名工業公司股票

20,000股部分,應屬遺產範圍而應同受分配。⒊附表甲編號7部分:

⑴查被繼承人黃成杰於繼承開始時,名下持有一銘科技公司股

份220萬股,於104年減資後,股票總數變更為132萬股(尚未領取之減資款債權880萬元列於附表甲編號34)等情,有一銘科技公司108年11月1日持股變動及股利明細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23頁)。

⑵被告黃韻頻固辯稱:徐金玉於生前已將其應繼分1/2贈與予伊

,伊已於105年4月18日申請變更登記並於同年5月30日繳納贈與稅及完成商業變更登記云云。然同前所述,被繼承人黃成杰名下一銘科技公司股份132萬股,屬被繼承人黃成杰之遺產,於遺產分割前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不得處分。估不論徐金玉是否有上開贈與事實,徐金玉與被告黃韻頻間之贈與契約,並未拘束其他繼承人,徐金玉贈與股份之處分行為,於未得其他繼承人之同意前,對其他繼承人亦不生效力。是被告黃韻頻上開主張於法未合,自難採取。

⑶故附表甲編號7所示,被繼承人黃成杰名下一銘科技公司股份

132萬股,應屬遺產範圍而應同受分配。⒋附表甲編號8部分:

⑴查被繼承人黃成杰於繼承開始時,名下持有一銘投資公司股

份435,000股一情,有一銘投資公司108年11月1日持股變動及股利明細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27頁)。

⑵被告黃韻頻固辯稱:徐金玉於生前已將其應繼分1/2贈與予伊

,伊已於105年4月18日申請變更登記並於同年5月30日繳納贈與稅及完成商業變更登記云云。然同前所述,被繼承人黃成杰名下一銘投資公司股份,屬被繼承人黃成杰之遺產,於遺產分割前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不得處分。是估不論徐金玉是否有上開贈與事實,徐金玉與被告黃韻頻間之贈與契約,並未拘束其他繼承人,徐金玉贈與股份之處分行為,於未得其他繼承人之同意前,對其他繼承人亦不生效力。是被告黃韻頻上開主張於法未合,自難採取。

⑶故附表甲編號8所示,被繼承人黃成杰名下一銘投資公司股份

435,000股,應屬遺產範圍而應同受分配。⒌附表甲編號26部分:⑴被繼承人黃成杰於繼承開始時至今,對一銘投資公司有未受

清償債權3,401,599元一情,有一銘投資公司110年6月22日一銘投法字第00000000號函附卷可查(見本院卷㈢第61頁),堪予認定。

⑵原告固主張被繼承人黃成杰未受清償債權應為3,650,000元,

並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證明書、一銘投資公司105年度資產負債表為其論據(見本院卷㈠第35頁、卷㈤第481頁)。然查,上開國稅局遺產稅核定證明書係國稅局基於稅務查核所認定之繳稅金額,尚無從做為實際股東權益之依據。又上開105年度之資產負債表,係一銘投資公司提供予被告黃凱琳於徐金玉過世時申報遺產稅之會計資料,且僅有單年度,尚難據以認定被繼承人黃成杰對一銘投資公司之實際債權數額,原告就其主張之舉證尚有不足。是本院認就上開未受清償債權之認定,應以一銘投資公司為函之數額為準。⑶故附表甲編號9所示,被繼承人黃成杰對一銘投資公司未受清償債權應為3,401,599元。

⒍就附表甲編號30至33債權部分:

⑴被繼承人黃成杰於死亡當天及翌日,分別由徐金玉、黃韻頻

及不詳人士等,提領附表甲編號30至33之金額一情,有附表甲編號30至33之「證據所在」所示證據為證,堪予認定。

⑵被告黃韻頻雖辯稱:附表甲編號31,係被繼承人黃成杰所授權

提領云云,然被告黃韻頻未能舉證有取得被繼承人黃成杰之授權,其所辯自非可採。

⑶是上開編號30至33不當得利債權,自應屬被繼承人黃成杰之

遺產範圍,應一併列入分配。⒎就附表甲編號42之遺產管理費用:

⑴被告黃韻頻另主張,其自105年3月及107年8月,有如附表丙

所示,代被繼承人黃成杰管理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18樓及桃園市○○區○○路0000號23樓,有支出各該不動產之房屋稅、地價稅及管理費、水電費、電信費,以及外婆之零用金及加菜金等支出,如附表丙所示共368,818元,應列入被繼承人黃成杰遺產債務等語,並提出各該收據、管理費繳費單、房屋稅及地價稅款繳納書、臺灣電力繳費單、電信費繳費通知、水費通知單、天然氣繳費通知單等件為其論據(見本院卷㈢第85至277頁)。

⑵原告及被告黃凱琳及黃宇君則辯稱:該兩棟不動產於徐金玉死

後,由被告黃韻頻所占用,且被告黃韻頻經其他繼承人多次要求,拒不交出鑰匙,且依被告黃韻頻提出水電、瓦斯費單據,顯非屬無人居住之情形,該房屋暨由被告黃韻頻使用,自105年3月後之稅捐、管理費及水電瓦斯等,自應由被告黃韻頻負擔,而非屬應繼遺產之管理費用云云。

⑶經查,原告及被告黃凱琳及黃宇君就上開不動產係由被告黃

韻頻使用收益一情,並未能提出任何證據可佐。經核閱被告黃韻頻提出上開不動產之水電、天然氣單據,與原告提出上開不動產103年、104年間,有人居住該屋之水電、天然氣單據相較(見本院卷㈠第139至145頁),金額顯然較低,是並無原告及被告黃凱琳、黃宇君所稱水電、天然氣費用顯高於無人居住之情形。縱認被告黃韻頻偶有至上開不動產居住使用,亦無礙於上開不動產仍屬被繼承人黃成杰遺產之性質。

⑷惟被告黃韻頻已於105年3月11日依徐金玉生前贈與契約取得

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18樓之41/100持分,其餘59/100持分為被繼承人黃成杰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等情,為被告黃韻頻所不爭執,則原告主張上開仙岩路房屋之管理費、電費、電信費、水費、天然氣費等支出,被告黃韻頻應負擔其應有部分之比例,不應列入遺產管理費用,本院認尚屬有理。故被告黃韻頻就管理上開不動產所支出之附表丙編號1至17管理費60,350元、編號37至51之電費11,720元、編號70至77之電信費893元、編號87至100之水費7,514元、編號108至119之瓦斯費5,215元,應按被告黃韻頻所有部分比例扣除,應扣除35,134元(計算式:〈60,350+11,720+893+7,514+5,215〉×41/100=35,13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⑸又附表丙編號57、58關於桃園區中正路1298號23樓電費部分

,顯係重複計算,應予剔除其一1,553元。另附表丙編號124外婆之零用金及加菜金30,000元部分,該支出顯非屬遺產管理費用,亦非屬遺產債務,自無列入遺產範圍分配之理。

⑹是被告黃韻頻主張其支出之遺產管理費用共368,818元中,應

扣除上開35,134元、1,553元及30,000元,尚餘302,131元應列入遺產管理費用一併分割。

⒏被告黃韻頻另主張一銘科技公司有以被繼承人黃成杰於一銘

科技公司之股利,先行支付107年至109年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18樓及桃園市○○區○○路0000號23樓不動產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合計1,472,329元,應列入繼承遺產管理費用云云。

然查,上開支出既非被告黃韻頻所支出,一銘科技公司未經被繼承人黃成杰全體繼承人同意,為被繼承人黃成杰全體繼承人管理遺產之行為,要屬無因管理,應由一銘科公司另案主張權利,非謂能於本案分割遺產中直接列為遺產管理費用,被告黃韻頻此部分之主張為無理由,併予敘明。

⒐綜上所述,被繼承人黃成杰遺有附表甲所示之遺產,堪予認

定。㈢分割方法⒈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

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遺產分割,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又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因此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亦有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748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⒉查,徐金玉為兩造之母親,亦為被繼承人黃成杰之繼承人,

徐金玉於105年3月23日死亡,關於徐金玉所遺遺產分割訴訟,現由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0號事件審理中,兩造就徐金玉繼承人究竟為何?以及應繼權利部分均有爭執,是本院認就徐金玉繼承被繼承人黃成杰應繼分部分,應暫列為由徐金玉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至徐金玉應繼遺產應如何分割,則待另案徐金玉分割遺產訴訟中處理,先予敘明。

⒊就附表甲編號1至5、9至25、27至30、32至33、35至42所示部

分,應由兩造各取得5分之1外,並公同共有原徐金玉應繼分部分5分之1,分割方法如附表甲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

⒋附表甲編號6至8所示股票部分,並無不能依繼承比例分割之

情事,故認亦應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比例為分割。原告固主張被告黃韻頻已持徐金玉104年12月10日贈與契約取得一名工業公司2,000股、一銘科技公司132,000股、一銘投資公司43,500股,是就被告黃韻頻應繼股分中應扣除被告黃韻頻已取得之上開股票云云。然查,上開被告黃韻頻取得股份係依徐金玉贈與而取得,徐金玉因繼承取得之遺產兩造既已合意先暫列為徐金玉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則就被告黃韻頻因徐金玉贈與取得之股票部分,自應於另按徐金玉分割遺產訴訟中處理,與本件被繼承人黃成杰之遺產股份分割無涉,是並無先予以扣除之問題,附此敘明。

⒌附表甲編號26股東往來債權部分,原告固主張:被告黃韻頻為

一銘投資公司負責人,若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割,因被告黃韻頻掌握一銘投資公司之董事席次及經營權,倘一銘投資公司不願意依本案判決過戶股票,原告無法持本判決對第三人一銘投資公司為強制執行,固請求將對一銘投資公司之股東往來債權全數分給被告黃韻頻,再由被告黃韻頻補償其他繼承人各730,000元云云。然查,附表甲編號26之分割標的為對第三人之債權,依其性質,在分割遺產訴訟中,本僅能就該原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之債權,分割為分別共有之狀態,原告所稱無法對第三人強制執行部分,為該繼承標的性質之使然,與被告黃韻頻是否為一銘投資公司負責人無涉,又分割方法僅有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除全體共有人同意外,要無為其他分割方法之可能,是就債權認仍應由兩造依附表甲編號26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為分割。

⒍附表甲編號31華南銀行遭提領1,020,000元現金部分:經查,

係被告黃韻頻於102年12月13日以代理人臨櫃分別提領12,000元及900,000元,合計1,020,000元一情,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1月12日營清字第1080081733號函及函附之交易傳票明細在卷可證(見本院卷㈡第49至52頁)。被告黃韻頻固辯稱係依徐金玉指示提領,已將現金交給徐金玉云云,然被告黃韻頻並未提出證據證明,自非可採。是堪認該筆金額已由被告黃韻頻先行取得,被告黃韻頻應另行補償其他繼承人各204,000元。

⒎附表甲編號34對一銘科技公司減資款債權部分:原告固主張被

告黃韻頻為一銘科技公司負責人,為免其他繼承人無法取得該債權,宜由被告黃韻頻分得該筆債權後,現金找補給其他繼承人云云。然查,附表甲編號34之分割標的為對第三人之債權,依其性質,在分割遺產訴訟中,本僅能就該原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之債權,分割為分別共有之狀態,原告所稱無法對第三人強制執行部分,為該繼承標的性質之使然,與被告黃韻頻是否為一銘科技公司負責人無涉,又分割方法僅有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除全體共有人同意外,要無為其他分割方法之可能,是就債權認仍應由兩造依附表甲編號34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為分割。

㈣綜上,被繼承人黃成杰遺有附表甲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

表甲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

六、按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本院認訴訟費用應參酌兩造受分配遺產金額比例負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出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不足以影響本判決結果,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諾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區衿綾附表甲:黃成杰遺產項目及分割方法表編號 遺產名稱 內容 權利範圍或股數 102年12月13日死亡日遺產價值 108年1月3日起訴日遺產價值 證據所在 原告主張分割方法 本院分割方法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27/10000 (與編號4、5建物價值併計如編號4、5所示) (與編號4、5建物價值併計如編號4、5所示) 108秉估字第10804011-2號不動產估價報告書第2、63頁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2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62/10000 38,266,520元 36,002,280元 108秉估字第10804011-1號不動產估價報告書第3、64頁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3 建物 桃園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0號23樓) 全 4 建物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18樓) 59/100 18,952,990元 18,545,000元 108秉估字第10804011-2號不動產估價報告書第2、63頁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5 建物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房屋地下三層停車位) 1/153 1,800,000元 1,800,000元 6 股票 一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00股 4,080,854元及其孳息 3,583,621元及其孳息 中國不動產鑑定中心鑑定報告書,卷1第548頁 一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卷3第59頁 兩造各取得1/5為4,000股,因被告黃韻頻已取得2,000股,股僅再分得2,000股。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7 股票 一銘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320,000股 22,674,118元及其孳息 16,463,539元及其孳息 中國不動產鑑定中心鑑定報告書,卷1第548頁 兩造各取得1/5為264,000股,因被告黃韻頻已取得132,000股,股僅再分得132,000股。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8 股票 一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435,000股 5,604,099元及其孳息 9,202,845元及其孳息 中國不動產鑑定中心鑑定報告書,卷1第548頁 一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卷3第61頁 兩造各取得1/5為87,000股,因被告黃韻頻已取得43,500股,股僅再分得43,500股。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9 股票 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12,077股 402,164元及其孳息 166,662元及其孳息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卷1第35頁 臺灣證券交易所102年12月艾笛森收盤價,卷1第147頁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10 股票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 10,500股 203,435元及其孳息 271,071元及其孳息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卷1第35頁 中國不動產鑑定中心鑑定報告書,卷1第548頁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11 股票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67,237股 953,662元及其孳息 (55,125股) 1,176,647元及其孳息 (67,237股)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卷1第35頁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及函附股東分戶卡明細,卷1第217頁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12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西門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920,237元及其孳息 抵繳遺產稅後餘629元及其孳息 華南商銀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明細,卷1第91頁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13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西門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4,092元及其孳息 0元 華南商銀綜合存款存摺明細,卷1第95頁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X 14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南松山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121,826元及其孳息 165元及其孳息 華南商銀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明細,卷1第101頁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15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47,607元及其孳息 (原告附表誤載47,507元) 89,380元及其孳息 中國信託存摺及交易明細,卷1第105、205頁。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16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6781.15美元及其孳息 0.56美元及其孳息 中國信託綜合外幣存摺明細,卷1第111頁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17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2,000,000元及其孳息 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有限公司函及函附交易明細,卷1第199頁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X 18 存款 永豐銀行中壢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2,365元及其孳息 265,750元及其孳息 (原告附表誤載為265,849元) 永豐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及交易明細,卷1第117、265頁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19 存款 永豐銀行中壢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40,000人民幣及其孳息 0元 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函附明細,卷1第257頁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X 20 存款 永豐銀行中壢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422.94人民幣及其孳息 2670.85人民幣及其孳息 (原告附表誤載為2673.19) 永豐銀行外幣組合存款存摺明細,卷1第123頁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21 存款 楊梅幼工郵局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27,992元及其孳息 0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卷1第31頁 存摺交易明細卷1第131頁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X 22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13元及其孳息 0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卷1第31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函及函附明細,卷1第231頁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X 23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38,000元及其孳息 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有限公司及函附明細,卷1第201頁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X 24 存款 永豐銀行中壢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 (原告誤載為000000000000「5」) 0.32美金及其孳息 0元 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函附明細,卷1第269頁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X 25 存款 永豐銀行中壢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0元及其孳息 284元及其孳息 永豐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明細,卷1第135頁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26 債權 對一銘投資公司之股東往來債權 3,401,599元 3,650,000元 一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函,卷3第61頁 各股東資金進出紀錄明細表,卷5第475頁 105年3月23日資產負債表,卷5第481頁 由被告黃韻頻單獨取得,被告黃韻頻應另補償原告、被告黃凱琳、被告黃宇君及徐金玉之繼承人各730,000元。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27 債權 應領未領永豐銀行基金贖回款債權 129,843元 0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卷1第35頁 X X 28 債權 應領未領永豐銀行基金贖回款債權 132,863元 0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卷1第35頁 29 債權 應領未領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存單債權 1,426元 0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卷1第35頁 30 債權 遭領之華南商業銀行西門分行第000000000000帳號存款所生之不當得利債權 2,000,030元 (黃成杰死亡當天由徐金玉電匯至徐金玉中國信託銀行中壢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卷1第33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函及函附取款憑條資訊,卷2第51頁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31 債權 遭提領之華南商業銀行西門分行第000000000000帳號存款所生之不當得利債權 1,020,000元 (由被告黃韻頻於102年12月13日分別提領現金120,000元、900,000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卷1第33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函及函附取款憑條資訊,卷2第51至52頁 由被告黃韻頻單獨取得,被告黃韻頻另應補償原告、被告黃凱琳、被告黃宇君及徐金玉之繼承人各204,000元 。 由被告黃韻頻單獨取得,被告黃韻頻另應補償原告、被告黃凱琳、被告黃宇君及徐金玉之繼承人各204,000元 。 32 債權 遭提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第000000000000帳號存款所生之不當得利債權 1,600,000元 (黃成杰死亡當天,由徐金玉以轉帳方式提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卷1第33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及函附存提款交易憑證,卷2第39頁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33 債權 黃成杰死亡翌日遭提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第000000000000帳號存款不當得利債權 102年12月14日遭提領右列金額 38,000元 (黃成杰死亡翌日,由不詳人士以金融卡方式,以30,000元、4,000元、4,000元分3筆提領)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有限公司及函附明細,卷1第201頁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34 債權 應收一銘科技工業(股)公司減資款債權 8,800,000元 (暫存於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一銘科技公司帳戶內) 一銘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持股變動及股利明細表,卷2第23頁 一銘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卷3第57頁 由被告黃韻頻單獨取得,被告黃韻頻另應補償原告、被告黃凱琳、被告黃宇君及徐金玉之繼承人各1,760,000元。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35 股息 艾迪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股息 12,661元 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函,卷1第241頁 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函及函付支票查詢資料畫面,卷3第47頁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36 股息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息 79,061元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說明書,卷1第223頁、卷3第53頁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37 股息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息 190,194元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及函附明細表,卷1第219頁、卷3第39頁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38 股利 一銘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利 17,350,860元 一銘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持股變動及股利明細表,卷2第23頁 一銘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卷3第57頁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39 股利 一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利 727,178元 一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持股變動及股利明細表,卷2第27頁 一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函,卷3第61頁 華南銀行函及函附明細,卷3第385頁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40 遺產管理費用 桃園市○○區○○路0000號23樓管理費用 -372,680元 103年、104年支出明細表,卷1第139頁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41 遺產管理費用 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18樓管理費用 -318,044元 103年、104年支出明細表,卷1第139頁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42 遺產管理費用 支出項目請參附表丙 -302,131元 (計算方式請參判決貳、五、㈡、7所示) 相關收據及稅單,卷3第85至277頁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附表乙: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黃家琳 5分之1 2 黃凱琳 5分之1 3 黃宇君 5分之1 4 黃韻頻 5分之1 5 徐金玉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5分之1附表丙:

編號 費用名稱 金額 證據所在 1 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18樓(下稱王者鄉)105年3月管理費 3,550元 王者鄉收據,卷3第85頁 2 105年4月王者鄉管理費 3,550元 王者鄉收據,卷3第85頁 3 105年5月王者鄉管理費 3,550元 王者鄉收據,卷3第85頁 4 105年6月王者鄉管理費 3,550元 王者鄉收據,卷3第87頁 5 105年7月王者鄉管理費 3,550元 王者鄉收據,卷3第87頁 6 105年8月王者鄉管理費 3,550元 王者鄉收據,卷3第87頁 7 105年9月王者鄉管理費 3,550元 王者鄉收據,卷3第89頁 8 105年10月王者鄉管理費 3,550元 王者鄉收據,卷3第89頁 9 105年11月王者鄉管理費 3,550元 王者鄉收據,卷3第89頁 10 105年12月王者鄉管理費 3,550元 王者鄉收據,卷3第91頁 11 106年1月王者鄉管理費 3,550元 王者鄉收據,卷3第91頁 12 106年2月王者鄉管理費 3,550元 王者鄉收據,卷3第91頁 13 106年3月王者鄉管理費 3,550元 王者鄉收據,卷3第93頁 14 106年4月王者鄉管理費 3,550元 王者鄉收據,卷3第95頁 15 106年5月王者鄉管理費 3,550元 王者鄉收據,卷3第95頁 16 106年6月王者鄉管理費 3,550元 王者鄉收據,卷3第95頁 17 106年7月王者鄉管理費 3,550元 王者鄉收據,卷3第95頁 18 桃園市○○區○○里○○路0000號23樓(下稱葛里法)105年3月管理費 10,266元 葛里法收據,卷3第97頁 19 105年4月至5月葛里法管理費 20,532元 葛里法收據,卷3第97頁 20 105年6月葛里法管理費 10,266元 葛里法收據,卷3第99頁 21 105年7月葛里法管理費 10,266元 葛里法收據,卷3第99頁 22 105年8月葛里法管理費 10,266元 葛里法收據,卷3第101頁 23 105年9月葛里法管理費 10,266元 葛里法收據,卷3第101頁 24 105年10月葛里法管理費 10,266元 葛里法收據,卷3第103頁 25 105年11月葛里法管理費 10,266元 葛里法收據,卷3第103頁 26 105年12月葛里法管理費 10,266元 葛里法收據,卷3第105頁 27 106年1月葛里法管理費 10,266元 葛里法收據,卷3第105頁 28 106年2月葛里法管理費 10,266元 葛里法收據,卷3第107頁 29 106年3月葛里法管理費 10,266元 葛里法收據,卷3第107頁 30 106年4月至6月葛里法管理費 30,798元 葛里法收據,卷3第109頁 31 105年王者鄉房屋稅 9,055元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105年房屋稅繳款書,卷3第111頁 32 105年王者鄉地價稅 11,263元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105年地價稅繳款書,卷3第113頁 33 106年王者鄉房屋稅 8,939元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106年房屋稅繳款書,卷3第115頁 34 105年葛里法房屋稅 28,370元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5年房屋稅繳款書,卷3第117頁 35 105年葛里法地價稅 1,862元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5年地價稅繳款書,卷3第119頁 36 106年葛里法房屋稅 27,988元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6年房屋稅繳款書,卷3第121頁 37 105年4月王者鄉電費 2,002元 臺灣電力公司繳費憑證,卷3第123頁 38 105年6月王者鄉電費 2,114元 臺灣電力公司繳費憑證,卷3第125頁 39 105年8月王者鄉電費 455元 臺灣電力公司繳費憑證,卷3第127頁 40 105年10月王者鄉電費 526元 臺灣電力公司繳費憑證,卷3第129頁 41 105年12月王者鄉電費 822元 臺灣電力公司繳費憑證,卷3第131頁 42 106年2月王者鄉電費 766元 臺灣電力公司繳費憑證,卷3第133頁 43 106年4月王者鄉電費 808元 臺灣電力公司繳費憑證,卷3第135頁 44 106年5月王者鄉電費 202元 臺灣電力公司繳費憑證,卷3第137頁 45 106年6月王者鄉電費 369元 臺灣電力公司繳費憑證,卷3第139頁 46 106年8月王者鄉電費 448元 臺灣電力公司繳費憑證,卷3第141頁 47 106年10月王者鄉電費 415元 臺灣電力公司繳費憑證,卷3第143頁 48 106年12月王者鄉電費 298元 臺灣電力公司繳費憑證,卷3第145頁 49 107年2月王者鄉電費 477元 臺灣電力公司繳費憑證,卷3第147頁 50 107年4月王者鄉電費 1,027元 臺灣電力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函,卷3第149頁 51 107年6月王者鄉電費 991元 臺灣電力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函,卷3第149頁 52 105年2月葛里法電費 1,399元 臺灣電力公司桃園區營業處函,卷3第151頁 53 105年4月葛里法電費 1,433元 臺灣電力公司繳費憑證,卷3第153頁 54 105年6月葛里法電費 1,475元 臺灣電力公司繳費憑證,卷3第155頁 55 105年8月葛里法電費 1,896元 臺灣電力公司繳費憑證,卷3第157頁 56 105年10月葛里法電費 1,709元 臺灣電力公司繳費憑證,卷3第159頁 57 105年12月葛里法電費 1,553元 臺灣電力公司繳費憑證,卷3第161、163頁 58 105年12月葛里法電費 1,553元 臺灣電力公司繳費憑證,卷3第161、163頁 59 106年2月葛里法電費 0元 臺灣電力公司繳費憑證,卷3第165頁 60 106年4月葛里法電費 1,397元 臺灣電力公司繳費憑證,卷3第167頁 61 106年6月葛里法電費 1,504元 臺灣電力公司繳費憑證,卷3第169頁 62 106年8月葛里法電費 1,698元 臺灣電力公司繳費憑證,卷3第171頁 63 106年10月葛里法電費 1,687元 臺灣電力公司繳費憑證,卷3第173頁 64 106年12月葛里法電費 1,629元 臺灣電力公司繳費憑證,卷3第175頁 65 107年2月葛里法電費 1,483元 臺灣電力公司繳費憑證,卷3第177頁 66 107年2月葛里法電費(接電費) 99元 臺灣電力公司繳費憑證,卷3第179頁 67 107年4月葛里法電費 1,262元 臺灣電力公司桃園區營業處函,卷3第181頁 68 107年6月葛里法電費 1,544元 臺灣電力公司桃園區營業處函,卷3第181頁 69 107年8月葛里法電費 1,532元 臺灣電力公司繳費憑證,卷3第183頁 70 105年3月王者鄉電信費(號碼:00-00000000) 140元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繳費通知,卷3第185頁 71 105年4月王者鄉電信費(號碼:00-00000000) 117元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繳費通知,卷3第187頁 72 105年5月王者鄉電信費(號碼:00-00000000) 129元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繳費通知,卷3第189頁 73 105年7月王者鄉電信費(號碼:00-00000000) 125元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繳費通知,卷3第191頁 74 105年3月王者鄉電信費(號碼:00-00000000) 95元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繳費通知,卷3第193頁 75 105年4月王者鄉電信費(號碼:00-00000000) 95元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繳費通知,卷3第195頁 76 105年5月王者鄉電信費(號碼:00-00000000) 95元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繳費通知,卷3第197頁 77 105年7月王者鄉電信費(號碼:00-00000000) 97元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繳費通知,卷3第199頁 78 105年1月葛里法電信費(號碼:00-0000000) 70元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繳費通知,卷3第201頁 79 105年2月葛里法電信費(號碼:00-0000000) 70元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繳費通知,卷3第203頁 80 105年3月葛里法電信費(號碼:00-0000000) 70元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繳費通知,卷3第205頁 81 105年4月葛里法電信費(號碼:00-0000000) 70元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繳費通知,卷3第207頁 82 104年11月葛里法電信費(號碼:00-0000000)(被告誤載為104年10月) 325元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繳費通知,卷3第209頁 83 104年12月葛里法電信費(號碼:00-0000000)(被告誤載為104年11月) 325元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繳費通知,卷3第211頁 84 105年1月葛里法電信費(號碼:00-0000000)(被告誤載為104年12月) 325元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繳費通知,卷3第213頁 85 105年2月葛里法電信費(號碼:00-0000000)(被告誤載為105年1月) 325元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繳費通知,卷3第215頁 86 105年3月葛里法電信費(號碼:00-0000000)(被告誤載為105年2月) 43元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繳費通知,卷3第217頁 87 105年4月王者鄉水費 409元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費通知單繳費憑證,卷3第219頁 88 105年8月王者鄉水費 368元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費通知單繳費憑證,卷3第221頁 89 105年10月王者鄉水費 273元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費通知單繳費憑證,卷3第223頁 90 105年12月王者鄉水費 263元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費通知單繳費憑證,卷3第225頁 91 106年2月王者鄉水費 284元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費通知單繳費憑證,卷3第227頁 92 106年4月王者鄉水費 284元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費通知單繳費憑證,卷3第229頁 93 106年6月王者鄉水費 1,148元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費繳納明細表,卷3第231頁 94 106年8月王者鄉水費 1,521元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費繳納明細表,卷3第231頁 95 106年10月王者鄉水費 1,413元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費繳納明細表,卷3第231頁 96 106年12月王者鄉水費 462元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費繳納明細表,卷3第231頁 97 107年2月王者鄉水費 270元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費繳費憑證,卷3第235頁 98 107年4月王者鄉水費 268元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費繳納明細表,卷3第231頁 99 107年6月王者鄉水費 541元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費繳費憑證,卷3第237頁 100 王者鄉水費-證明文件費 10元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其他費用繳費憑證,卷3第239頁 101 105年6月葛里法水費 839元 臺北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催繳欠費通知單繳費憑證,卷3第241頁 102 105年8月葛里法水費 423元 臺北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水費通知單繳費憑證,卷3第243頁 103 105年12月葛里法水費 408元 臺北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水費通知單繳費憑證,卷3第245頁 104 106年2月葛里法水費 427元 臺北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水費通知單繳費憑證,卷3第247頁 105 106年4月葛里法水費 416元 臺北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水費通知單繳費憑證,卷3第249頁 106 106年6月葛里法水費 408元 臺北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水費通知單繳費憑證,卷3第251頁 107 107年4月葛里法水費 427元 臺北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水費通知單,卷3第253頁 108 105年6月王者鄉瓦斯費 486元 欣欣天然氣(股)公司天然氣費繳費通知單,卷3第255頁 109 105年8月王者鄉瓦斯費 492元 欣欣天然氣(股)公司天然氣費繳費通知單,卷3第257頁 110 105年10月王者鄉瓦斯費 494元 欣欣天然氣(股)公司天然氣費繳費通知單,卷3第259頁 111 106年2月王者鄉瓦斯費 343元 欣欣天然氣(股)公司天然氣費繳費通知單,卷3第261頁 112 106年4月王者鄉瓦斯費 170元 欣欣天然氣(股)公司天然氣費繳費通知單,卷3第263頁 113 106年6月王者鄉瓦斯費 490元 欣欣天然氣(股)公司天然氣費繳費通知單,卷3第265頁 114 106年8月王者鄉瓦斯費 500元 欣欣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氣費證明單,卷3第267頁 115 106年10月王者鄉瓦斯費 503元 欣欣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氣費證明單,卷3第267頁 116 106年12月王者鄉瓦斯費 600元 欣欣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氣費證明單,卷3第267頁 117 107年2月王者鄉瓦斯費 742元 欣欣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氣費證明單,卷3第267頁 118 107年4月王者鄉瓦斯費 170元 欣欣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氣費證明單,卷3第267頁 119 107年8月王者鄉瓦斯費 (含107年6月) 225元 欣欣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電子發票證明聯,卷3第269頁 120 105年10月葛里法瓦斯費 878元 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催繳通知單,卷3第271頁 121 106年2月葛里法瓦斯費 347元 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催繳通知單,卷3第273頁 122 106年4月葛里法瓦斯費 172元 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繳費通知單,卷3第275頁 123 106年6月葛里法瓦斯費 172元 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繳費通知單,卷3第277頁 124 105年3月至5月外婆之零用金及加菜金 30,000元 - 368,818元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2-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