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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重家繼訴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原 告 張德郎訴訟代理人 黃靖騰律師上列原告對被告張子文等請求確認遺囑有效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4萬7,0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萬9,70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7萬7,131元,尚應繳納2,57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有效等
裁判日期:2020-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