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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重家繼訴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原 告 張德郎訴訟代理人 黃靖騰律師被 告 張子文

張慶玲

張子國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有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9 年5月22日上午10 時於本院新店第

3 法庭行準備程序。請兩造就以下事項具狀及提出證據,特此裁定。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提出經我國駐溫哥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之遺囑,繕本逕送被告。

二、被告應於收受上揭書狀後7日內,就上揭書狀內容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英芳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有效等
裁判日期:2020-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