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5號原 告 魏李芳卿
魏兆煌魏向榮魏為棟魏陳真真
魏榮輝魏榮泰
魏慧貞
魏慧雅
魏吳榮魏寬毅陳立仁陳雅女鄭景仁鄭凱仁鄭雅文鄭雅方鄭雅今鄭多元鄭名傑鄭光媛鄭多燦鄭多鏗鄭江海魏鄭玉津鄭金梨
曾文燦曾光復何燕謀何燕平何燕飛王雲鳳陳瑩真陳侑得陳瑩雯陳玉姬(Lucy Yi-Chi Chang.)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鄭凱仁共 同訴訟代理人 温思廣律師原 告 魏楚鐸
魏壬臻
魏煜鎬上 三 人訴訟代理人 魏寬毅複 代理人 温思廣律師原 告 陳章俊(Jang-June Chen)
陳偉成(日文名:田川義展)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鄭凱仁複 代理人 温思廣律師被 告 黃威曄(兼黃金龍之承受訴訟人)
黃威翰(兼黃金龍之承受訴訟人)
黃思嘉(兼黃金龍之承受訴訟人)
徐耀美(黃金龍之承受訴訟人)
曾達成曾永祥
曾玉鳳曾玉美曾玉英 (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曾玉閨曾香梅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王瑜敏被 告 曾惠珠訴訟代理人 蘇繼棟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即原告聲請判決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準此,得以裁定更正之前提,以判決或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為限。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應將「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魏李欵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比例分配為分別共有」更正為「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魏李欵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 至15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比例分配為分別共有,如附表依編號16至20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比例分配」等語,顯非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故非得以裁定更正之事項。據此,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