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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重家繼訴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9號原 告 林瑞華

林慧禎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鄧翊鴻律師上列原告對被告林瑞結請求特留分扣減等事件,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原告每人受侵害之特留分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萬0,558元,則訴訟標的金額應為998萬1,1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萬9,90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萬0,500元,尚應繳納4萬9,401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裁判案由:特留分扣減等
裁判日期:2019-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