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9號原 告 林瑞華
林慧禎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鄧翊鴻律師被 告 林瑞傑訴訟代理人 李立普律師
洪國勛律師謝佳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特留分扣減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行「108年度家重繼訴字第29號」,應更正為「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9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不符情形,應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一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