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1號原 告 顏瑞賓
顏瑞吉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律師前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林詠善律師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沁澤律師被 告 顏士堯
顏方瑜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柏仙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履行遺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此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法訴訟法第
186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110年10月13日裁定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92號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上開109年度重訴字第192號事件,業經110年11月11日確定在案,被告並於110年11月22日具狀聲請續行訴訟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92號民事判決、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民事聲請續行訴訟狀等件附卷可稽,足見上開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本院自得依職權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