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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重家繼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林秀峯

林聖泰林聖智林聖彥林雅芬林雅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文勇、葉王素芳、葉青樺、葉建宏、葉貞吟、葉月華間返還公同共有房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15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42,0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伯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裁判日期:2022-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