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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重家繼訴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2號上 訴 人 黃碧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湯孟修、湯培修間請求酌給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9日所為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2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為因財產權涉訟之家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150,7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67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諾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裁判案由:酌給遺產
裁判日期:202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