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原 告 陳敏慧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律師被 告 卜碩彥
卜聿珊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黃奕雄律師被 告 郭燦原
郭大芊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施怡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又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以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訴訟之裁判,須視本院110年度婚字第355號確認陳敏慧與卜昭基婚姻關係存在之訴及本院111年度婚字第78號確認郭文建與卜昭基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之判決結果而定,認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現因上開本院110年度婚字第355號確認陳敏慧與卜昭基婚姻關係存在之訴及本院111年度婚字第78號確認郭文建與卜昭基婚姻關係存在事件,已分別判決確定,本件原裁定所依據停止訴訟之原因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將該停止訴訟之裁定予以撤銷。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杜安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