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財訴字第5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個月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完整聲明(包含請求金額及請求標的所涉不動產之建號、地號等)。
二、訴訟標的即起訴請求所憑之法條依據為何。
三、本件訴訟之原因事實暨相關證據。
四、陳明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各為何,計算基礎為何,並據此向本院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用。
五、本件請求標的所涉之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六、倘國內有可指定之送達代收人,請併予陳報。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