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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更一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原 告 邱惠美

邱惠英夏文傑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炫中律師

孫劍履律師被 告 雲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邱 義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複代理人 彭祐宸律師

楊上德律師被 告 邱明宏

邱文思邱信嘉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裁判日期:2021-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