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原 告 邱惠美
邱惠英夏文傑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炫中律師
孫劍履律師被 告 雲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邱 義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複代理人 彭祐宸律師
楊上德律師被 告 邱明宏
邱文思邱信嘉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