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10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019號上 訴 人 王音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院第一審判決所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之金錢數額,合計為新臺幣338,301,982元(計算式:19,631,693元+28,012,754元+52,646,980元+147,353,020元+90,657,535元=290,657,535元)及美金4,741,350.3元(計算式:668,956.53元+463,506.64元+1,608,887.13元+2,000,000元=4,741,350.3元;依起訴日108年7月23日之華南銀行現金買入匯率31.035計算為新臺幣147,149,2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485,451,2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0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 陳薇晴

裁判案由:履行債務等
裁判日期:2023-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