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23號原 告 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沁超原 告 呂鴻圖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方瓊英律師被 告 鴻杰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謝明衡被 告 陳澄謀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合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五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