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158號上訴人 即原 告 關傳雍被上訴人即被 告 理想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曾宏達上列當事人等間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58號請求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被上訴人公司股票面額每股新臺幣10元計算,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名簿附卷可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