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24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北得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葛蔓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泰誠發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慶祥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45號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991萬7,6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8,812元(壹拾肆萬捌仟捌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