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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12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75號原 告 李岳穎(LEE YUCH YING)

王家政姜之翎鄭守平楊尊榮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義誠律師

邱雅文律師李其陸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全球綠能水銀行基金會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5 人主張其等均已於民國106 年12月15日辭任被告董事或監察人,提起本訴請求確認與被告間董事、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本院於108 年11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7 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原告於同年11月14日收受該裁定,迄今仍未繳納等情,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頁、第63頁),是原告起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何佳蓉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裁判日期:2019-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