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麗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8 年重訴字第129 號請求變更原判決之給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伍仟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拾玖萬玖仟壹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郭瀞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