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麗生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萬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原判決之給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7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9 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12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可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裁判日期:2020-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