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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3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錦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華芬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月1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25萬4,6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9,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裁判日期:2020-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