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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39號反 訴 原告即 被 告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訴訟代理人 詹潤鈞反 訴 被告即 原 告 鉅邦生活智慧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巫怡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反訴原告之請求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1萬7335元。茲限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裁判日期:2019-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