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39號原 告 鉅登網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育宏原 告 鉅邦生活智慧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巫怡禎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温思廣律師被 告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訴訟代理人 詹潤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三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