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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39號上 訴 人即反訴原告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訴訟代理人 詹潤鈞被 上 訴人即反訴被告 巫怡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8年度重訴字第139號請求給付佣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4萬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裁判日期:2020-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