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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24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242號原 告 曾景煌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複代理人 蔡岳倫律師被 告 崔益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間委由原告處理其外祖父江鳳山遺產稅等相關事宜,嗣發生糾紛,被告除不斷濫行告訴外,另憑藉其電腦程式之專長,於不詳時間、地點,以電腦設備及網際網路連線方式,先行上網蒐集有關原告之刑事、民事訴訟等判決書,並為彙整、編撰後,使不特定之網路使用者,於Google等搜尋引擎鍵入「曾景煌」、「詐欺」、「偽造文書」等關鍵字後,即會出現「曾景煌詐欺」、「曾景煌偽造文書」等網頁搜尋結果。又被告再以架設網頁之方式「網站名稱:炫頡顧問公司—曾景煌」(網址:http ://longtx.com .tw/%E7%82%AB%E9%A0%Al%E9%Al%A7%E5%95%8F%E5%85%AC%E5%8F%B8---%E6%9B%BE%E6%99%AF%E7%85%8C .htm,下稱系爭網站) ,並於該網站上張貼有關原告他案之連結,致不特定之網路使用者,均得連結至有關原告之刑、民事判決,又前開連結之名稱均載以「曾景煌偽造文書」、「曾景煌共同連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曾景煌逃漏土地增值稅」、「曾景煌詐欺盜賣土地」等文字內容,誣指告訴人有偽造文書、詐欺等犯行,已造成原告名譽及信用之損害,原告業已針對被告上開架設網頁侵害名譽權之行為,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並就被告不當蒐集、彙整、編撰並逾越合理使用及公開有關原告之民、刑事判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之舉,提起刑事告訴,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0

7 年度他字第11503 號偵辦中。詎被告竟再基於誹謗原告名譽之犯意,將張貼於系爭網站有關原告之刑、民事判決,未經隱蔽原告另案判決書內之個人資料,編撰關鍵字並將反藍標記關鍵字之流程錄製剪輯成影像,另將原告從事慈善事業、公益之相關報導資料與其他新聞剪輯成影像,以其YouTub

e 影音平台帳號00000000(下稱系爭帳號),於107 年11月27日上傳「曾景煌關建字」、「曾景煌慈善家-VS-曾景煌偽造文書」2 部影像、於107 年11月28日上傳「曾景煌慈善家VS假新聞」影像、於107 年11月29日上傳「曾景煌公益VS假新聞」影像(下合稱系爭影像),各影像侵害原告名譽事實如附件一至四所示。被告刻意藉系爭影像向社會大眾表達原告涉詐欺、盜賣土地等不法情事,將原告塑造為惡性重大之罪犯、虛偽作假、沽名釣譽之人,且被告將系爭影像之瀏覽條件設為公開,供不特定之網路使用者瀏覽,是項行為足以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而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為此,爰依民法第18條、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應下架並刪除系爭影像、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並刊登如附件五所示道歉啟事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下架並刪除https ://www .youtub

e .com/channel/U ChYM dAHbuvnQpY gvvlkSLA 網頁中系爭影像。(二)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應將如附件五所示之道歉啟事,以標楷體20號字體之半版篇幅(長35.5公分,寬26公分)刊登於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第一版報頭下方各一天。(四)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帳號非被告所有,系爭影像亦非被告所製作並上傳,觀諸系爭影像內容乃不知名第三人引用、翻拍並紀錄瀏覽被告系爭網站公告之網頁內容,然被告於系爭網站所公告之網頁內容,均是從Google搜尋引擎庫頁存檔下載製作而成,且該庫頁存檔內容均為原告自行架設網站之網頁內容,其中有關「曾景煌關鍵字」部分,係以「曾景煌詐欺」等字鍵入Google搜尋,可得被證1 所示搜尋內容,其中網域名稱「www .treelon .org 」其網站IP位址「103.1.220.21」與原告所有其他網站位址相同;有關「曾景煌慈善家-vs-曾景煌偽造文書」部分則是瀏覽網址「www .tys948.net/2018/04/25/ 曾景煌單車傳愛活動/ 」、「www .tys948.net/2018/03/15/ 曾景煌鼓勵捐贈冬衣/ 」、「www .treelon .org/曾景煌共同連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html 」,上開三個網址之IP位址同樣均為「

103.1.220.21」,內容均更改自「https :// harvest365.org/posts/525 」及「https ://www .ettoday .net/news/

00 000000/0000000.htm 」,將原始新聞人物行善事跡更改為原告自己名字「曾景煌」,而刑事判決書影片,內容為Google之庫頁存檔;有關「曾景煌慈善家VS假新聞」來源為原告架設網站內容,網址為:「https ://www .777vvip .com/愛心捐款曾景煌/ 提前圍爐享溫暖- 曾景煌炫頡顧問有限公司宴請近百/ 」,經查證下列網址:「 http ://tw .news .yahoo .com/提前圍爐享溫暖- 鹿谷火鍋業者宴請近百位獨居長輩-000000000.html 」、「http ://tnews .cc/

049 /newsconl_55268.htm 」、「http ://ww w .rvn .com.tw/?www=info& info=view&view= 61700」後,確定原告架設之網頁為「假新聞」,原告將「林明順董事長」之名篡改為「曾景煌炫頡顧問有限公司董事長」,其餘內容完全一樣;有關「曾景煌公益VS假新聞」來源同樣為原告架設網站內容,網址為:「https ://www .777vvip .com /曾景煌醫院關懷/ 曾景煌除夕送平蘋安/ 」,經查證桃園醫院公告的媒體報導內容,網址為「https ://www .tygh . mohw .gov .tw/?aid=302&pid=0&page_name =detail&iid=11 96 」後,確定原告架設之網頁為「假新聞」原告將自己名字「曾景煌」擅自加入原始新聞稿中,並將原始人物之名字刪除。被告上開架設網頁、刊登連結之行為,業經臺灣臺北檢察署以

108 年度偵字第1473號偵察終結,認被告取得原告姓名、前科資料係合法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被告公開判決書之目的,及依據自己遭詐騙之經驗佐以取自原告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剪輯成「曾景煌關建字」、「曾景煌慈善家-VS-曾景煌偽造文書」2 部影像,有為避免他人受騙,乃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並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未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且未構成加重誹謗罪,並經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15 號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並無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從而,第三人引用、翻拍並紀錄瀏覽被告系爭網站公告之網頁內容同樣亦不構成侵權行為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名譽權之侵害,須行為人故意或過失抑貶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且具有違法性、歸責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成立侵權行為。復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亦有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決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以其所有系爭帳號,於107年11月27至29日間上傳系爭影像,侵害其名譽,被告應下架刪除系爭影像、賠償其精神損害並刊登道歉啟事等情,既為被告否認,原告自應就其主張被告以系爭影像侵害原告名譽之侵權行為事實,負舉證證明責任。

(二)原告固以被告系爭網站內容有教導他人如何上傳影片至YouTube 平台,而使用之範例帳號即為「00000000」一節,主張系爭帳號即為被告所有,系爭影片為被告所製作上傳云云。惟被告已提出證據說明該網頁為伊於其他網站(網址:https ://sametim .neocities .org/ youtube .html)下載並轉載之內容,並提出網頁內容為證(見本院卷二第111至116頁),是尚難僅憑被告系爭網站一篇教學內容曾使用系爭帳號為說明乙節即推論系爭帳號為被告所有。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系爭帳號所有人或使用者確為被告,則原告主張被告以系爭帳號於107年11月至29日間上傳系爭影像侵害其名譽一事,難認已經舉證證明,原告就其主張被告侵權行為之事實既未盡舉證證明之責任,原告主張被告以系爭影像侵害名譽云云,自不足採。原告訴請被告下架刪除系爭影像、賠償及登報道歉,即非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被告有上傳系爭影像至系爭帳號而侵害原告名譽之侵權行為,參照前開法文及判決要旨,自不能令被告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下架並刪除https:// www.youtube.com/channel/UChYM dAHbuvnQpY gvvlkSLA網頁中系爭影像;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刊登如附件五所示之道歉啟事,以標楷體20號字體之半版篇幅(長35.5公分,寬26公分)刊登於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第一版報頭下方各一天,均屬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爰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世儒附件一:「曾景煌關建字」影像侵害事實:

┌──┬─────┬─────────┐│編號│影像時間 │侵害事實 │├──┼─────┼─────────┤│1 │00:28 至│被告將網頁上「曾景││ │00:29 │煌詐欺盜賣土地案」││ │00:53 至│、「曾景煌詐欺」等││ │00:56 │字句刻意反藍,不實││ │ │指述原告詐欺及盜賣││ │ │土地。 │├──┼─────┼─────────┤│2 │00: 57 至│被告將網頁上「曾景││ │01:01 │煌」、「詐欺」、「││ │ │曾景煌被告」等字句││ │ │刻意反藍,不實指述││ │ │原告詐欺被告。 │├──┼─────┼─────────┤│3 │01:24 至│被告回顧網頁上關於││ │01:29 │「曾景煌詐欺盜賣土││ │ │地案」字句反藍標記││ │ │部分之畫面。 │├──┼─────┼─────────┤│4 │01:43 至│被告再度回顧網頁上││ │01:48 │關於「曾景煌詐欺盜││ │ │賣土地案」字句反藍││ │ │標記部分之畫面。 │└──┴─────┴─────────┘附件二:「曾景煌慈善家-VS-曾景煌偽造文書」影像侵害事實:

┌──┬─────┬─────────┐│編號│影像時間 │侵害事實 │├──┼─────┼─────────┤│1 │00:57 至│被告將「仍有入監矯││ │01:01 │治之必要」之字句刻││ │ │意反藍標記,藉此表││ │ │達原告須入監。 │├──┼─────┼─────────┤│2 │00:00至 │與原告相關之慈善新││ │05:00 │聞均係攀附、竄改自││ │ │他人之慈善新聞,同││ │ │影片亦有攝入經修改││ │ │前之原始慈善新聞。││ │ │涉及原告之慈善新聞││ │ │,其內容均係粗製濫││ │ │造將他人之慈善新聞││ │ │其中之姓名抽換為原││ │ │告之姓名,藉由將含││ │ │有原告姓名之假新聞││ │ │與原始新聞穿插剪輯││ │ │,使觀者加深對於影││ │ │片中之假新聞係原告││ │ │所為之負面印象,並││ │ │使觀者誤信原告為沽││ │ │名釣譽之輩,擅自攀││ │ │附他人之善舉,致觀││ │ │者對於原告之社會評││ │ │價有所貶抑。 │├──┼─────┼─────────┤│3 │05:00 至│原告固曾因使公務員││ │14:36 │登載不實案件而受刑││ │ │事有罪判決即臺灣高││ │ │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 │ │度上更(一)第259 ││ │ │號刑事判決,影片將││ │ │其自不同網站所瀏覽││ │ │之「同一」判決拍攝││ │ │成影片,使觀者誤會││ │ │原告涉犯多起刑事案││ │ │件並受有罪判決。 │├──┼─────┼─────────┤│4 │11:36 至│被告將「惡性重大」││ │11:39 │之字句刻意反藍標記││ │ │,藉此表達原告惡性││ │ │重大。 │└──┴─────┴─────────┘附件三:「曾景煌慈善家VS假新聞」影像侵害事實┌──┬─────┬─────────┐│編號│影像時間 │侵害事實 │├──┼─────┼─────────┤│1 │00:00 至│此部分係無端將原告││ │00:38 │之姓名放置於諸多知││ │ │名企業家前(諸如將││ │ │比爾蓋茲名字更改為││ │ │「曾景煌比爾蓋茲」││ │ │、將沃倫巴菲特名字││ │ │更改為「曾景煌沃倫││ │ │巴菲特」等等),並││ │ │於同網頁簡略記載該││ │ │企業家之生平,使影││ │ │片觀者誤信原告更改││ │ │前揭企業家之姓名以││ │ │求沾光,亦使觀者對││ │ │於原告做出無賢才而││ │ │求釣名之人等負面評││ │ │價。 │├──┼─────┼─────────┤│ │00:39 至│被告將原告從事公益││ │02:16 │之新聞與其他相關新││ │ │聞 剪輯成「曾景煌 ││ │ │慈善家vs假新聞」之││ │ │影像,且就有關原告││ │ │之新聞上方處標記「││ │ │慈善假新聞」之字樣││ │ │,誣指原告作假。 ││ │ │與原告相關之慈善新││ │ │聞均係攀附、竄改自││ │ │他人之慈善新聞,同││ │ │影片亦有攝入經修改││ │ │前之原始慈善新聞。││ │ │涉及原告之慈善新聞││ │ │,其內容均係粗製濫││ │ │造將他人之慈善新聞││ │ │其中之姓名抽換為原││ │ │告之姓名,藉由將含││ │ │有原告姓名之假新聞││ │ │與原始新聞穿插剪輯││ │ │,使觀者加深對於影││ │ │片中之假新聞係原告││ │ │所為之負面印象,並││ │ │使觀者誤信原告為沽││ │ │名釣譽之輩,擅自攀││ │ │附他人之善舉,致觀││ │ │者對於原告之社會評││ │ │價有所貶抑。 │└──┴─────┴─────────┘附件四:「曾景煌公益VS假新聞」影像侵害事實┌──┬─────┬─────────┐│編號│影像時間 │侵害事實 │├──┼─────┼─────────┤│1 │00:00 至│被告於有關原告從事││ │01:19 │公益活動之報導上方││ │ │,註記「〈假新聞〉││ │ │曾景煌除夕送平(蘋││ │ │)安」等字樣。 ││ │ │與原告相關之慈善新││ │ │聞均係攀附、竄改自││ │ │他人之慈善新聞,同││ │ │影片亦有攝入經修改││ │ │前之原始慈善新聞。││ │ │涉及原告之慈善新聞││ │ │,其內容均係粗製濫││ │ │造將他人之慈善新聞││ │ │其中之姓名抽換為原││ │ │告之姓名,藉由將含││ │ │有原告姓名之假新聞││ │ │與原始新聞穿插剪輯││ │ │,使觀者加深對於影││ │ │片中之假新聞係原告││ │ │所為之負面印象,並││ │ │使觀者誤信原告為沽││ │ │名釣譽之輩,擅自攀││ │ │附他人之善舉,致觀││ │ │者對於原告之社會評││ │ │價有所貶抑。 │└──┴─────┴─────────┘附件五:

┌────────────────────────────┐│ 道歉啟事 ││本人崔益榮於107 年11月27日至同年月29日間,未經合理查證,││即陸續於本人之YouTube 影音頻道(帳號:00000000) 內,以未││設定瀏覽條件方式公開張貼散布足以影響曾景煌名譽之「曾景煌││公益VS假新聞」、「曾景煌慈善家VS假新聞」、「曾景煌慈善家││-VS-曾景煌偽造文書」、「曾景煌關建字」等四部影像,其中「││曾景煌公益VS假新聞」、「曾景煌慈善家VS假新聞」二部影像,││係不實表達曾景煌先生從事公益活動係屬造假,內容與事實不符││;而「曾景煌慈善家-VS-曾景煌偽造煌文書」、「曾景煌關建字││」此二部影像則係本人逾越必要範圍,不當使用曾景煌先生之個││人資料及相關之判決書,上開本人不當之行為已嚴重損害曾景煌││先生之名譽。故本人對於剪輯張貼散布上開四部影像,進而對曾││景煌先生造成困擾與傷害之行為,本人謹在此向曾景煌先生公開││表達誠摯歉意。 ││ ││ ││ 道歉人:崔益榮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19-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