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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2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45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玉上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嚴重光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即 被 告 德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清祥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收款等事件,兩造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1月12日所為判決,分別提起上訴,均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即原告玉上園社區管理委員會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55,4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6,436元。

二、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即被告德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17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開當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裁判案由:給付代收款等
裁判日期:20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