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93號上 訴 人 陳能顯被 上 訴人 陳佳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12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