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11號原 告 裴祥麟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忠孝東路分行法定代理人 郭慧珊訴訟代理人 李季達被 告 第一銀行延吉分行法定代理人 高淑珍訴訟代理人 宋子瑩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忠孝分行法定代理人 陳健良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朱祐慧律師被 告 合作金庫銀行敦南分行法定代理人 蔣立文訴訟代理人 陳壽峰
陳雅亭黃雅鈴
參 加 人 邱瓈寬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鄭凱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寄託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家上字第234號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9年6月19日裁定命在系爭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系爭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884號裁定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緯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