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3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伯文
黃詠毅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義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乃偉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璞源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玉樹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黃耀興
李偉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份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
9 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計算式:1,000,000股×10元=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陳 瑜法 官 范雅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