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4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昕威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江國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43號返還代墊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萬85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廖子賢